江苏版权登记有什么作用?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23 08:08:23
商场如战场,企业如战士,版权则扮演着盾牌和利剑的双重作用!企业或创作个人往往与版权左右随行,无法分离,版权对企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作用。那么,江苏版权登记有什么作用?
一、有利于作品或软件的许可、转让,进而实现经济价值,促进企业收益与品牌知名度传播。
二、显示企业创新实力,增加无形资产,亦作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个必要条件。某些版权证书是企业进行评级、获得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个企业越来越大的过程,也是版权越来越多过程。用版权登记将企业的创新设计图、软件指令和语言还有文字,用简单的版权保护起来,已然成为企业长期运营的最有效方式之一。
著作权和商标权都有一定的权益,但是在使用过程中或者涉及到一些问题的情况下,也会产生一定的纠纷,冲突的情况下,很多人不是特别了解清楚应该怎么处理,您可以和的小编一起了解,如何处理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1.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理解及法律体现。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的基本原则,它是指在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时,保护在先存在的合法权利,体现了谁先取得权利就保护谁的先来先得;原则。商标法对这一原则既有概括体现,又有具体体现。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同时,该法具体规定了在先权利人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该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分别赋予了在先权利人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间的异议权、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请求权、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服,自收到通知十五日内的复审权或自收到通知三十日内的起诉权。
2.现有在先权利;的确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
3.商标中的图形与美术作品相同或近似的判定。对商标中的图形与美术作品相同或近似的判定,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中关于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基本方法和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视觉效果为标准,从两者图形的构图、线条、颜色、整体结构等方面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
科普: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
许多人都不能意识到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更别提对它的了解了。小编在本文中列出了几点著作权保护的重要体现,希望有助于大家的了解。
一、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1、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当作品涉及到转让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让作品流入产业市场的问题时。但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一般都会要求作者证明其所提供的作品是作者的原创,即改作品的权属归出让人所有。这时候如果作者的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作者的著作权登记证明书就会使被许可人消除顾虑,安心与作者进行交易。
2、加强了对著作权的行政保护作品版权登记可以有效地维护作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提供的版权登记证书,可以为权利人在打击侵权盗板时起到证据作用。作者申请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是对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第一步;各地版权局通过公布这些登记的作品,建立登记作品的信息查询系统,使潜在的作品购买者能够查询到这些登记信息;各地版权局对已经登记的作品要利用利益和法律手段加强对这些作品的保护,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3、为解决著作权争议提供初步证据当发生著作权纠纷时,虽然可以提供手稿和有关协议予以证明,但对于有些没有发表的作品要证明自己是原始创作人有很大的难度,提供证据也存在很大的困难。如果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由各地作品登记机构对作品归属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后进行的作品登记更加客观,更具有证明效力。
软件版权损失计算方法,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许多种类作品中,计算机软件又有着开发较难、复制极易、经济价值往往大大超过其他许多种类传统作品的特点。那么软件版权损失计算方法有哪些?
1.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1985年11月6日)的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下列计算方法中的一种来确定赔偿额,请求赔偿:(1)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来请求赔偿。(2)被侵权人可以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除成本外的所的利润)作为赔偿额。
2.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办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年12月29日)的规定,可以有以下3种:(1)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来请求赔偿。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2)被侵权人可以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作为赔偿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3)以不低于专利实施许可合理使用费的数额,推定为专利权人的损失赔偿额。
3.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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