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版权登记手续是怎样的?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04 08:39:49
版权就是著作权,一个作品自诞生之日起就自然拥有了著作权也就是版权,不管登记不登记,一个作品的版权都受国家著作权法保护,可是登记和不登记的保护结果是不一样的。当遇到著作权纠纷时,没有登记的作品就要千方百计举证证明该作品是自己的,面临证据不足、举证困难、难以维权的问题。而登记了的作品,在版权登记证明就是一项最有利的证据。我们为什么要进行版权登记呢?南京版权登记手续是怎样的?
一、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本省的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
二、版权局负责本省的作品自愿登记工作,具体承办部门是广东省版权事务所
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
1、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
2、个人作者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两张(不大于3R,可电脑打印),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并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材料提交。
看枪版电影是否侵犯著作权
一、看枪版电影是否侵犯著作权
构成侵犯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等形式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的犯罪。
二、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应从"过错"与,"无过错",两方面来分析,在适用过错归纳原则的场合,其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件。就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行为而言,由于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因而过错不再是该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损害事实。它通常是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伤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未对著作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如某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大量复制其作品,但未分行,这是否属于侵犯版权行为?又如某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给作者稿酬的。我认为这些都是侵权行为,因为他们未经作者许可又无法律许可,侵权人行使了本应由著作权人所控制的权利或妨碍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
3、因果关系。即是只有当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虽然侵权违法行为,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就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4、主观过错。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到来的叫故意过错,例如明知投于人群会伤人而仍然投者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预见或者能预见但未预见到或虽预见到而轻信不会发生,以致发生损害结果的称过失过错。如汽车司机明知车辆刹车不灵,但自信技术好,仍然驾驶出车,途中因刹车不灵而撞伤人的。在适用无过错的场合,主观上有无过错,就不应成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三、看枪版电影是否侵犯著作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等等。
版权登记的审查环节是采用形式审查,对材料实质内容的审核度并不是特别高,版权登记的难度根据登记作品的类型、原创度和登记方式综合决定的。常规作品的通过率是比较高的,但是特殊作品和软件著作权的难度相对较大版权登记的难度影响因素:
1、作品原创性:原创性高的作品基本不用为通过率担心,原创性不高的作品存在一定风险。
2、代理机构的资质:代理机构针对作品准备材料的专业度和处理驳回进行二次申报的经验,可以直接影响版权登记的结果。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可以进行版权登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具体的登记分类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其中,软件著作权经常被咨询到个人登记和企业登记的区别。个人登记是针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非职务软件作品;企业登记是针对具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作品或职务软件作品。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难度近几年有所上升。
现在软件行业的公司越来越多,其实申报的难度也是越来越大的,软件版权登记的难度跟源代码的资质情况和代理机构的专业度密不可分。
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谁所有?如何确定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归属?下面由为大家详细介绍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归属的相关内容和处理原则。什么是合作开发软件?
合作开发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进行的软件开发的活动。软件开发时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项目立项、人员组织分工、软件需求调研、软件架构设计、编程及测试等软件开发过程。同时软件开发不是一次性就可以完成的工作,有的软件涉及到在已有软件版本基础上的后期持续迭代和更新。
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如何归属?《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合作开发合同如何约定著作权归属?在软件合作开发合同中,著作权的归属是一项重要的内容。涉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应该涵盖以下4个方面内容:1)权利归属著作权归属于谁?合同中应该明确合作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是合作开发者共有还是由部分合作开发者享有?
2)权利内容开发者拥有著作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合同中应该明确拥有著作权的开发者都享有著作权的哪些权利?比如署名权、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权和销售权等内容。
3)其他开发者权利约定其他开发者对于合作开发的软件是否还享有其他权利?虽然合同中可以约定合作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于某一开发者,但是对于其他开发者是否还有一定的权利,例如为了宣传的目的进行软件展示的权利或者在自己内部使用的权利。
4)软件升级开发权利归属对于合作开发软件的升级开发的权利是如何约定的?软件开发完成以后即获得了著作权。但是由于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实际应用需求的变化,任何一个软件开发完成后都需要进行升级开发的。升级开发一方面可以修改以前版本的软件存在的缺陷,另一方面可以根据用户反馈增加新的功能。
因此合作开发合同中应该明确软件升级版本开发的权利归属。无合同约定可以分割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没有书面合同的,对于可以分割的软件,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这一原则的权利充分尊重了软件开发者的劳动,既保护了软件开发者的权利,符合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基本版权原则,又限制了分割部分软件的著作权行使范围为仅限于该分割的部分,不能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无合同约定不能分割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对于不能分割使用的软件,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是依据民法共有的原则处理。共有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的法律特征包括5个方面:
1)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主体符合共有的这一主体特征。
2)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共同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3)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地享有权利共有人对于自己的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制约。
4)协商一致原则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全部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5)收益共享对于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任何合作方未经其他各方的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合作软件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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