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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版权登记的作品在哪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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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版权登记的作品在哪里查?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0 08:45:38

在很多时候,如果我们想要对版权进行登记的话,是可以在版权登记中心进行办理的,如果我们想要查询这个作品是否已经进行了版权登记,或版权登记的作品信息,我们应该在什么地方进行查询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知识,小编整理了“版权登记的作品在哪里查”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江苏版权登记的作品在哪里查?分两种查询:

一、查询申请中的版权作品,其步骤如下:

1、登录进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首页找到会员登录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一般由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办理,代理机构可以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行查询。

2、进入登录中心后,在“我的登记”里面查找到您已办理申请的作品版权名称或者是作品版权名称。

3、对于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理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或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条目中,找到“状态”查询按钮。

4、点击“状态”按钮,即可查询到目前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者作品著作权的状态。

二、查询已经登记拿证的版权信息的查询,可查询自己作品版权的状态和他人作品版权的状态1、登录进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软件著作权查询。2、在首页找到版权登记大厅,按照您要查询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者是作品著作权类别进行选择点击。

三、关于版权登记的作品,我们可以查到哪些信息?

1、作品版权可查询到的信息包括:作品名称、作品类别、署名、完成日期、是否发表、首发日期和地点;作品完成形式(单独、合作、委托、职务、其他);作者情况、其他著作权人情况。

2、软件著作权可查询到的信息包括:如软件全称、简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号、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著作权人等必要的信息。以上就是“版权登记的作品在哪里查”的相关内容,如果我们想要查询这个作品是否进行了版权登记,是可以在中国版权中心官网进行查询的,这个时候需要用到有账号和密码,可以自己进行注册。

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需要备案?若是需要的话,那此时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办理备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需要备案?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需要备案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流通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流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早在一九九一年就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一九九二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实施使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更具有可操作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具有公示作用。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后,登记部门的文件记载了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如果发生软件著作权的纠纷,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有利于诉讼程序中对软件著作权进行鉴别和对权利归属的推定,有利于调查取证。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的继承者、受让者。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软件著作权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人或者软件著作权人之一是外国人时,应当按照该外国人所属国家与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例或者共同缔结的双边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软件著作权备案要什么材料如果要申请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应当向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二份,同时还应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个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单位申请时,提交单位营业执照。

(二)如果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签订有关著作权归属的书面协议,还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该书面协议。

(三)如果申请人利用他人的软件而开发的软件修改本或合成软件是经原软件著作权人同意或者授权的,在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应当提交原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书或者授权书。

(四)软件著作权的权利继承者、权利受让者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权利继承证明文件和权利受让证明文件。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参与创作的人共同构思、分析、讨论、论证和修改而最终完成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一般认为,创作一个合作作品需要合作作者之间的合意,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就将对方的作品合入自己的作品,或者对对方的作品进行一定的修改、补充后就认为是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这种情况,不仅不能成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还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须是参加创作的人,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作者。所谓“参加创作”,是指对作品的思想观点、表达形式付出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或者构思策划,或者执笔操作,如果没有对作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我国的合作作品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二是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指合作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作品。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指合作作者虽有各自的创作,但在作品中已融为一体,区分不出作品的某个部分是哪个合作作者写的。

例如,四个合作作者共同构思作品的形式、内容、情节、结构等,然后分头执笔而成的作品。这类作品只存在一个合作作品的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权利的分配和行使,可以由合作作者协议确定。如果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权利,则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这里所说的“对合作作品的共同行使”,是指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需要由全体合作作者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各合作作者无权单独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同时,某一合作作者也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阻止其他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影响作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发挥。对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另外,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由合作人按协议分配,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成的按同等份额分配。值得注意的是,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如果其所享有的著作权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那么,他所享有的那部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合作作者享有,而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版权作品被他人使用了?看看是不是被合理使用了

登记版权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的允许是不允许他人使用的,但在特定条件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允许、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便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叫做合理使用著作权。

版权合理使用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己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己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事实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费用。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己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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