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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著作权登记可以提交U盘形式的作品样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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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著作权登记可以提交U盘形式的作品样本吗?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24 08:15:43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可以直接到登记机构的登记大厅办理,也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到登记机构著作权登记部。无论以何种方式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都必须首先提交《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权利归属证明、作品的样本和作品说明书等申请资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著作权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授权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那么,南京著作权登记可以提交U盘形式的作品样本吗?

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申请人在提交作品的样本时,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的作品样本。其中,提交电子介质的作品样本时,需以光盘形式提交。例如,一般文字作品可以提交word格式电子文档;一般图形作品可以提交JPG格式的电子图片,动态图形作品可先提交GIF格式的电子图片;音乐作品包括“谱”和“谱+词”,需要提交音频文件的,可以提交MP3或WMA格式的;电影、电视作品,可以提交MP4、AVI或RMVB格式的视频文件等。

目前,登记机构暂时不接收U盘或移动硬盘等形式的作品样本。以U盘形式提交电子介质的作品样本的,视为未提交该作品的样本。

图书版权登记就是一般范围的作品版权登记,直接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相关流程规定进行正常的版权登记和材料提交就可以了。通常可以选择个人到版权中心进行现场登记,也可以选择代理机构进行协助登记。如果对于登记流程和提交材料比较模糊,也不像自己整理提交材料,怕麻烦,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服务公司进行代理登记。

●图书版权登记相关材料:1、图书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2、图书原件、图书复印件、图书说明书;3、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合作人身份证复印件。

●图书版权登记的流程: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程序——获得登记证书

往往大家在登记版权时只注意到自己的自身利益,并未过多的去注意在登记时要注意的事项,下面跟着版权代理一起来看看作品版权登记注意事项:

1.要尽可能缩短作品完成与登记的时间差在版权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尽快进行版权登记。因为一般版权登记证上会刊载三个时间。第一个是作品完成时间,第二个是作品发表时间,第三个是作品登记时间。

其中“作品完成时间”和“作品发表时间”都是属于作品登记时候的“自述”,对证明作品创作时间并没有实际意义,而作品登记时间才是证明创作时间的关键。做好版权登记或者备案,关键在于登记或备案的时间。登记或备案得越早,与创作的时间越接近,越能够有效证明。如果有心通过版权登记或备案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作者或者相关版权所有人,应该尽快办理版权登记或备案。

2.把作品去公证,不做版权登记可以吗?作品公证虽然也是保存证据的一种方式,但在实践中由于公证审查的著作权相关信息较少,著作权关键信息记录不全,一般无法证明版权归属等问题。而作品公证在法律上证明效力也相对较弱,且作用范围一般限于诉讼。当公证书作为证据使用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证据规则,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在对方当事人不认可或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其证明效力较弱,单独被采信的概率亦不高。

版权侵权是由哪些条件组成的?

很多著作权人都不清楚版权侵权的条件是什么,从而导致自己的作品被侵权还蒙在鼓里。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带来版权侵权条件和侵权行为,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版权侵权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版权侵权行为

(1)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2)剽窃他人作品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3)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4)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但却没有支付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5)没有经过表演者的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6)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发表该作品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7)没有经过合作作者的许可,就当作是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来发表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8)没有参加过创作,但为了谋取个人的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9)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10)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11)没有经过表演者的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12)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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