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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版权登记方式渠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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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版权登记方式渠道有哪些?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25 08:17:06

为了更好的让大家了解版权知识,进行版权保护。小编对于江苏版权登记方式的相关渠道进行介绍。一、版权登记方式渠道1、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制度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经登记注册之后才能产生著作权。这种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登记主义或注册主义。2、自动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是指著作权以作品创作完成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无需履行任何手续。这一制度所依据的原则也称为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或自动保护原则。这是《伯尔尼公约》所确立的原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确立的著作权取得原则。自动取得制度的优点在于,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可及时获得保护,可以有效地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保护水平较高。

但缺点在于,发生著作权纠纷时,未经登记的作品取证困难,所以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通过设立自愿登记制度作为补充。我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取得上采取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即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当今世界已经是一个高速发展的现状,这当中也越来越多的体现出很多益处。而这些益处也慢慢的出现在我们面前,使人们的日常生活更为便捷。回顾国内外这个段时间的发展,从20世纪50年代到今天,短短的几十年内,软件的发展从无到有,从有到现在的快速发展,软件俨然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而越来越多的公司或个人开始投身于软件开发,软件开发在零几年还是一个“高大上”的词语,在那时人们的眼中遥不可及。在当下可能只需一个程序员,就可以开发出一个软件。软件开发完成,开发者就想把软件放在各大应用市场供人们下载使用。这时就需要一个非常重要的东西了,就是我们所说的“软著”。

“软著”也就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简称,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著登记证书有哪些用途

当然首要的目的是能够上架自己开发的软件,获得各大应用平台的认可。对于软件开发者来说,办理软件著作权?

登记虽然不是国家强制的政策,但是软件办理了登记,它的百利而无一害的。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人享有该软件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在软件著作权发生争议时证明软件权利的最有力的证据。这不仅是在进行诉讼或在发生一般纠纷时,都能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

2、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著作权人进行投资和交易的重要资本和财富。

3、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时还是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非常重要的砝码,有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一定程度上就能证明企业拥有核心自主。

知识产权,而这也是高新认定非常重要的部分。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企业申请软件企业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

5、从以上3、4点可以看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也是企业获得国家税收减免、人才优惠等国家政策的条件。

未成年享有著作权吗?

对于著作权的申请,因为多数都是企业或个人,而个人也都是成年人。因此大家都忽略了一个问题,知识产权申请者可以是未成年人吗?小编带你了解未成年是否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纠纷处理。

一、未成年人是否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著作权是一项公民权利,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均可依法享有。因此,未成年也是可以享有著作权的哦。

二、著作权纠纷处理关于著作权纠纷处理方法,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1、和解:当事人有自行解决的意愿,可以协商处理版权纠纷。2、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者(版权局、著作权保护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自然人等)调解著作权纠纷。3、诉讼: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阅读了上文,大家都应该明白,未成年是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知道了著作权纠纷的处理方式,相信以后遇到此类问题就懂得该如何应对了。

“法定许可”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实施某种原本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却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换言之,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代替著作权人自动向行为人“发放”了使用作品的许可。我国《著作权法》一共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又增加了一种“法定许可”和一种“准法定许可”。虽然有的“法定许可”条款没有明确要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既然对著作权限制程度更大的“合理使用”都有此要求,对“法定许可”当然也有同样的要求。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也作出了列举式规定:

(一)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转载,是指在报刊上刊登已经在其他报刊发表过的作品;摘编是对原文内容的部分摘录或缩写。这种转载、摘编只酿于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只能转载、摘编到其他报刊上。顺便指出的是,有权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只能是著作权人。

(二)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该款规定对作品的使用只限于音乐作品,使用的前提是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戏剧、曲艺等其他作品的录音制品不在法定许可之内。

(三)播放作品法定许可和播放录音制品中作品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其报酬支付或可与著作权人协商,或可与著作权人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或可按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

(四)编写出版教课书与制作和提供课件法定许可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该款的规定很明确,使用目的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正规教科书;所谓的教科书必须是正式的教材,不包括教辅、教参类书籍。使用必须是少量的,即是作品的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五)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一种类似法定许可,但又不是严格意义上法定许可的权利限制。其第9条规定: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以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

自公告日起30日之内,著作权人不同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相反如果自公告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提供者则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之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共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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