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版权登记_南京著作权登记

南京版权登记具体有哪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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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版权登记具体有哪些范围?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27 08:18:42

版权是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实际享有的,能直接为其带来精神上满足、财产上利益的权利。那么南京版权登记范围有哪些呢?同时,南京版权登记的流程是什么呢?在本文,小编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版权登记有哪些范围?版权登记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美术、建筑作品;3、口述作品;4、摄影作品;5、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6、计算机软件;7、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9、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二、版权登记流程是什么?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单位申请),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2、提供申请版权登记的作品样一式两份及版权登记确认书;3、签订委托合同,交纳申请注册费用(官费及代理费);在《版权代理委托书》上委托人一栏中盖章,不必填写。

企业进行著作权登记除了获取登记证书之外,还可以获得政策优惠和补贴。企业乐意了解中央、各省市、地区的产业政策,一般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方面都会有相应的支持政策。那么该企业如何申请著作权?下面就来说说具体的登记流程和时间。

目前著作权登记证书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各省版权局进行登记申请获取的省作登记证书;另一种是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申请获取的国作登记证书。这两种证书都是国家权利机关下发,具有相同的效力。

另外,还有一种电子登记方式获取的时间戳,时间戳类似于电子识别码,如果文档内容发生变化,时间戳也会变化。这类电子凭证不是国家权利部门下发的证明,在法律诉讼中电子证明的效力不如登记证书。下面的登记流程和时间是针对著作权登记证书而言,电子证明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企业申请著作权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公司申请,下面先来看看自行申请的流程:

企业自行登记申请的办理周期一般在1-3个月之间,审查通过率就可以领证。自行登记的办理周期普遍比较长的原因是因为,在准备申请材料和材料审核的流程中,补正的概率比较高,延长了办理周期。委托代理公司办理的流程:代理公司办理周期一般在一个月左右。

因为代理公司的登记经验比较丰富,对于申请材料、审查重点、办理流程有深入的了解,所以一次性审查通过的概率会大大提高。虽然根据国内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和尼泊尔公约的规定,作品在完成的时候就能够自动获得著作权,但是对于企业而言,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法律、商业和资产保护方面都是比较有力的。

目前官方的著作权登记网站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又称为中华版权代理中心,是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的直属事业单位,是目前我国唯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机构。该中心官网可以进行国内外著作权登记,其中包含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著作权质权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址:

1、点击进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

2、首页右边点击我也登记,选择你要登记的类型。

3、点注册,个人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单位注册填写单位信息。

4、注册完毕后,选择登录。登录后选择页面右边作品著作权登记先了解注册流程和所需资料、版权登记大厅地址、登记费用等信息。

5、登记业务选择在线业务-我要登记-作品著作权相关登记-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

6、登录到登记页面的信息大家根据自己作品类型填写。

7、网上登记完之后,按照官方提示准备资料去最近的版权登记大厅登记,备好登记费。

8、微信关注一下“中国版权服务”,选择“微平台”登录账号密码。选择“我的”查询办理进度,定期关注一下进度是否需要补资料。著作权登记网站的流程比较简单,需要关注后续资料审核情况和进度,如果申请资料没有问题,通常会在审核通过后一个月左右拿证。在网站查询进度,显示“制证发证”后3个工作日可以到登记大厅领证或邮寄证件。

著作权法保护和不保护的对象分别是哪些?

一、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对象

1、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都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其目的在于使这些作品尽可能广泛地、不受阻碍的传播,以利于公众使用,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由于缺乏独创性,并且需要迅速在全世界传播,也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在新闻内容中融进了作者的思想观点或者形象描写,如新闻综述、新闻评论、报告文学等则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2、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其中“依法”,是指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200第八章广播影视作品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其中的“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即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而被政府主管机关明令禁止的作品。此处“禁止”必须作严格理解,作品因内容不当而被传播媒介拒绝采用,不属此列,电影、电视剧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也不是被“禁止”,都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这类作品通常没有创造性特征或只具有社会一般常识性特点,属于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不能为任何人所专有,故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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