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版权登记_南京著作权登记

版权申请获取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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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申请获取方式有哪些?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29 08:21:27

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也称为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而版权就是用来表述创作者因其文学和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的一个法律用语。那么版权申请获取方式有哪些?下面来看看南京版权登记的相关介绍:

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根据国家规定,版权作者享受下列权利:(1)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2)保护作品的完整性:(3)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4)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5)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6)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即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软件著作权哪里能办理?能保护多久?

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软件著作权个人登记,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非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软件著作权企业登记,是指具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作品或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软件著作权保护具体年限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1991年出台的旧条例作了重要修改。原条例规定的软件保护期为25年,可以申请续展25年,最长不超过50年,新条例把软件著作权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种。新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保护。软件著作权哪里办理?1、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负责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权登记工作。2、申请人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权登记,可派人到CPCC版权登记大厅办理,或通过邮寄方式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

版权大家都知道,但是你们是否了解版权保护中的权利限制与合理使用吗。不要急,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知识产权协定》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一样,在赋予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及持有人权利的同时,对其权利及权利范围加以限制,并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条件。

《知识产权协定》第13条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各成员对专有权做出的任何限制或例外仅限于某些特殊情况,它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得无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协定并没有接受《伯尔尼公约》关于版权中的权利限制的有关条款及附件。《伯尔尼公约》第9条除了上述原则性的规定外,在附件第1条至第5条,在正文第30条还规定了下列几种具体的权利限制和可以合理地使用。

(一)从一部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提要形式引用报纸期刊上的文章,并注明了出处;

(二)以出版物、广播或录音录像形式为教学解说而使用作品,并注明了出处;

(三)通过报刊、广播,复制已在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文章,或具有同样性质的已经广播过的作品(只要原发表时未声明保留),并指明了出处;

(四)用摄影、电影、广播或其他报道时事新闻的传播方式,在报道中使用无法避免使用的有关作品;

(五)对于已经由作者授权录制的音乐作品的再次录制;

(六)对翻译权保护的10年保留;

(七)专门对发展中国家作出的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版权保护中的权利限制与合理使用的相关内容了,想要了解的伙伴可咨询在线客服哦。

什么是版权转让?

版权转让在现实生活中常有发生,但也容易引发纠纷,因此我们需要了解版权转让,那么版权转让到底是指什么呢?版权转让的形式又是什么?下面让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一、版权转让是指什么?版权转让是指版权人将版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版权的版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版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版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版权人。转让版权俗称“卖断”或“卖绝”版权。在允许转让版权的国家,也只有版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版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在有些国家,版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版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国家,版权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二、版权转让形式版权的转让还得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在允许版权转让的国家中,有的国家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法律形式为生效要件,有的国家则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在我国,转让版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1、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2、作品的名称;3、转让价金;4、违约责任;5、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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