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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著作权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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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著作权法定许可?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19 08:53:59

涉外著作权,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著作权。凡涉外关系一方、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标的物在外国,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目前负责涉外作品登记的机关主要是国家版权局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其中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可通过国家版权局官网进行登记的涉外版权认证机构主要有: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商业软件联盟(BSA)、美国电影协会(MPA)、日本唱片协会(RIAJ)、韩国著作权委员会(KCC)、香港影业协会(香港)、社团法人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台湾)。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可进行重印国外期刊合同登记、出版境外录音制品合同登记、出版境外影视制品合同登记以及与著作权相关权利事项登记。

一、涉外作品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一)登记申请表;(二)申请者身份证明材料;(三)权利保证书(请公正、认证);(四)作品说明书;(五)作品样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六)权利归属证明;(七)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还应提交代理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办理步骤: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三、办理时限:自登记机构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如申请材料需要补正,自补正材料齐备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作品登记不是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手续。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江苏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近年来,各种音乐作品的版权在互联网上被侵犯的消息并不少见。音乐侵权的发生再次证明了当前国内音乐版权背后的混乱。除了版权意识淡薄外,音乐侵权最根本的原因是对音乐版权的管理和监督不够,侵权成本低,处罚力度小。

从目前网络上被曝出的音乐侵权事件看,部分歌曲版权方在公开指出被侵权后,解决措施往往是双方达成和解,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版权方与侵权方未来仍能实现合作。而一些影响力相对较小的版权方,即使指出被侵权,但却无法得到对方的有效回应,这也使得音乐类侵权的现象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音乐版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音乐类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音乐作品的广播权、表演权、复制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以及署名权、保护音乐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演出者在使用他人音乐作品表演时,首先要获得原音乐作品作者的许可,

另一方面也要获得原音乐作品表演者的许可,并向对方支付相应报酬。而改编已有作品进行演出时,则还应当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给予一定的报酬。不仅是综艺节目,包括预告片、电影、电视剧等其他形式的作品。若要使用相关音乐,也需先与版权方沟通确认并获得许可,否则就会产生侵权行为。

音乐版权的登记,目前在线上主要通过MORP数字音乐(中国音乐著作权服务)在线注册系统进行。该系统可对歌曲的词、曲、编曲、翻唱等音乐作品进行在线的版权注册。注册之后MORP系统将自动生成ISWC国际标准的临时码,该代码是音乐著作权全球性代码。通过版权注册号码,其相应的版权代理会被各个音乐著作国家保护。

当音乐作品在这些国家内被使用时,当地音乐著作权协会会代理收取著作权费,并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费用转给歌曲作品的版权所有者。

我需要脚本著作权人的许可来编辑电影作品吗这非常复杂,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获得了剧本著作权人的许可,并获得了出版等相关权利,则编辑只需要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但需要注明剧本著作权人的姓名;

2如果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没有完全获得剧本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们只需要获得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也需要获得剧本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需要注明剧本著作权人的名字;电影预览受著作权保护吗?作为著作权的一种,电影版权的保护期适用于著作权的一般保护期。著作权保护期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或著作权的有效期。在著作权期间,著作权的作品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到期后,著作权将丢失,作品将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作品的发表权和各种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生命和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则在已故作者去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结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和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各种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至作品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

但是,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出版,本法将不再保护它们。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人,从电影作品之日起自动获得。然而,编剧、导演、摄影师、歌词、作曲家等作家仍然享有署名权,电影作品与其他法人享有的著作权作品一样,也存在着作者整体著作权和个人著作权的问题。当编剧、歌词和作曲家等作家参与时,他们的剧本、歌词和音乐作品也可以独立使用,只要它们不与电影作品的练习著作权相冲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创作的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由制作人享有著作权,但编剧、导演、摄影师、歌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根据与制作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如电影作品中的剧本和音乐,以及通过类似电影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有权独立行使其著作权权利。电影版权电影版权目录电影版权问题简介获取方法构成模式保护之路。

在这几种情况下,你可以有偿使用著作权作品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但事后必须支付法定的报酬。具体哪些情形属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呢?

著作权法定许可情形

(一)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包括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三)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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