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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的基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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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的基础流程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22 08:55:57

著作权许可是指著作权人在保留其著作权人身份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其著作权。另外,著作权许可还分为3种类型,还不知道的小伙伴们赶紧看看吧。

一、专有许可使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对其主要特征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以某种方式于某一范围及时间内使用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内,被许可使用人有权排除包括许可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可见,“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和排他的权利……授权给被许可人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著作权人既不能再将上述权利授权给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行使。”,“著作权人发出专有许可证后,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都无权以许可证所列举的方式使用作品因此,著作权专有使用权授权必定意味着在授权期间内著作权人本人亦不得行使此项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这种使用许可权权限最大,但许可费也最高。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侵权行为,被许可使用人遭受的损失是最大的。由于许可人已获得了高昂许可费了,其自身利益已得到有效充分保证,即便被侵权,其不打击,也无碍。但被许可使用人处境就截然不同了。那么,如何区分专有与非专有使用权呢?如果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了专有使用权,但只是未约定具体内容,则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未明确是专有还是非专有,或根据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则应当认定为非专有使用权。“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许可使用权的性质,倘若发生争议,通常法律只能认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

二、排他使用许可:该许可同专有许可使用之重要区别在于,其虽然可以排除第三方使用,但是许可人自身也是可以使用的,只是不能再授权第三方以同样方式使用而已。有人称之为“独家许可使用权”,区别于专有许可之“独占许可使用权”。此情况下,排他许可使用费较之专有许可使用费低。行使过程中,其与许可人地位同等。但实际上,还是存在一定差别的,许可人毕竟是权利主体,排他许可使用人仅是被授权人,虽在行使使用权方面平等,但毕竟排他许可使用人不是权利主体,一旦出现被侵权问题,其首先应找许可人协商,其次才是其他第三方。虽他们是利益共同体,但许可人地位优先。

三、普通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只是获得在某一时间与范围内行使某项权利,许可人除了可以自身使用外,还可自行任意许可第三人使用,即便第三人使用方式跟被许可使用人一致,也无关系。这种许可使用费最廉价。

过去,由于国内市场情况,市场上流通的一部分产品都有盗版的情况。时代的发展以及国家的崛起,现今人满开始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但在现实的情况下,还是有大部分人缺少对版权保护的认知。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江苏版权登记的问题。既然版权是自动获取的,那么申请版权还有什么必要吗?接下来就由为各位讲讲这个问题!实际上,登记版权的作用还是较大的,它的主要作用包括:

1、版权登记的主要作用便是为了打击盗版,保护著作人公众利益。同时它也起到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2、表明自身对于作品拥有权利。可以起到帮助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有效行使权利、提供安全保护的作用。3、版权实际上也可产生财产收益。比如精神权利以及财产权利(版权收费)等。关于版权,通俗的讲也就是著作权。它包含的内容较多,除了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外、一些科学作品。比如代码,实际上也可以申请版权登记。版权登记由于申请人的不同,目前可分为个人登记版权和企业登记版权两类。个人版权申请: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权利保书、创作说明书、作品样本以及委托书等文件。企业版权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法人身份证明文件、权利保书、创作说明书、作品样本、法人作品版权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书等文件。

关于我国版权登记的基础流程:1、提交申请:将想要申请版权登记的作品提交给国家版权局。2、版权登记:本人或代理人将相关的申请材料(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版权作品说明和复件、权利保护书)递交到国家版权局。3、正式受理:在正式受理后,版权局将会进行一系列的标准审查,具体查询作品内容或者是否是作者本人申请的问题。4、下发登记证:在审查通过后。在两个月时间内版权局会下发《版权登记证》。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江苏版权登记收费类型有哪些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著作权登记费;

二、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三、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四、登记证书费;

五、封存保管费;

六、例外交存费;

七、查询费;

八、撤销登记申请费;

九、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版权保护中心:软著申请后软件著作权继受主体有哪些类别?软著申请后软件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其不受侵犯。如果通过软著申请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又无合法继承人,则根据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除开发者身份权之外,软件著作权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人公有领域,即软件著作权不再有效。接下来,就带大家来详细的认识了解下。版权保护中心:软著申请后软件著作权继受主体有哪些类别?

1.与软件著作权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方。这里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贈人与扶养方签订的、由遗赠人将自己的软件著作权中的部分或者全部经济权利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方所有,而由扶养方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作为遗赠人在生前与扶养方签订协议,而死后软件著作权转移给扶养方行使。扶养方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2.软件著作权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以后,如果其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者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其软件著作权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将软件著作权指定在其死后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则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就成为软件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3.接受软件著作权人遗赠的受遗赠人。这里的遗贈是指公民生前用遗嘱方式指定其死后软件著作权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4.合作开发软件的开发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开发软件的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该软件的其他合作开发者成为继受主体。软件保护条例对此并无规定,但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可以得出此结论。本来,按该条例第16条的规定应适用我国继承法,而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即按继承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这里出现了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依法理,这种情况下应适用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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