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12 08:42:25
现在各种影视剧层出不穷,引得大家疯狂追剧。但是大家都会注意到,很多影视剧的侵权纠纷也是数不胜数。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影视著作权都有哪些侵权行为。
影视著作权侵权行为
1、剧本抄袭这是影视行业中发生频率较高也最为常见的侵权行为。一部好的剧本往往是作者或编剧根据自己的阅历、创作经验反复创作、修改后的呕心之作,承载了影视作品的灵魂。因此常常一部新剧推出,会看到有人讨论又抄袭谁谁谁的。
2、网络传播权侵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一侵权行为多存在于媒体或消费者,最常见的方式即通过网络以流媒体的方式向联入互联网的不特定公众提供未经许可的影视作品的播放或点播服务。
3、影视周边商品侵权一部影视作品其带来的效益已经远远不止作品放映本身,其原声配乐以及周边产品,例如人物形象、卡通形象的公仔,同剧情的电子游戏,服装等已经将一部影视作品的生命周期大大的延长。侵权人也非常清楚的看到了这一点,因此对于一部热门影视作品而言,会有众多的不法商家将其影视作品的人物、卡通形象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制作成各类玩具、玩偶或印制与服装、生活用品上,借助影视作品的影响来促进本身产品的销售
版权大家都知道,但是你们是否了解版权保护中的权利限制与合理使用吗。不要急,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知识产权协定》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一样,在赋予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及持有人权利的同时,对其权利及权利范围加以限制,并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条件。
《知识产权协定》第13条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各成员对专有权做出的任何限制或例外仅限于某些特殊情况,它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得无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协定并没有接受《伯尔尼公约》关于版权中的权利限制的有关条款及附件。《伯尔尼公约》第9条除了上述原则性的规定外,在附件第1条至第5条,在正文第30条还规定了下列几种具体的权利限制和可以合理地使用。
(一)从一部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提要形式引用报纸期刊上的文章,并注明了出处;
(二)以出版物、广播或录音录像形式为教学解说而使用作品,并注明了出处;
(三)通过报刊、广播,复制已在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文章,或具有同样性质的已经广播过的作品(只要原发表时未声明保留),并指明了出处;
(四)用摄影、电影、广播或其他报道时事新闻的传播方式,在报道中使用无法避免使用的有关作品;
(五)对于已经由作者授权录制的音乐作品的再次录制;
(六)对翻译权保护的10年保留;
(七)专门对发展中国家作出的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版权保护中的权利限制与合理使用的相关内容了,想要了解的伙伴可咨询在线客服哦。
软件版权想要获得法律保护,需要申请注册才能获得,但并不是所有的计算机软件版权都可以通过审核。因此在注册计算机软件版权之前进行版权查询方可有效提高审核通过率。以下著作权代理将带您了解计算机软件版权查询方法。
申请计算机软件南京著作权登记前,我们需要事先进行一次查询,可以是自己去申请,也可以是代理去查询,如果自己去查询,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1.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查询请求的,可在提交申请后获得查询结果;2.登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首先登陆网站首页,然后在右侧的版权登记大厅栏目下,进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在公告页面上输入软件名称、登记号、版权人等信息,即可查询到已登记的软件情况。
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查询,如果是找专业机构,可以把查询到的相关信息直接提交给代理,由代理进行直接查询,并对查询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建议。著作权保护的第一步,是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除查询外,还应了解申请前的其他相关内容:1.批准机关:国家版权局;2.审批时间:30个工作日。3.年检要求:不进行年检。4.有效期:终身有效(对着权自然人离开后50年失效)。5.权利范围: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邻接权利等等;
以下作品可以申请著作权并受著作权法保护: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以下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或不适用于著作权法: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将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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