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19 08:47:54
侵犯著作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一旦有这种行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侵害著作权保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约定赔偿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可参考以下因素酌情处理:
1、受害人所受损失后果是否严重。2、侵害行为致作品价值降低程度。3、侵害出于牟利或其他不当目的。4、侵害人主观过错状态。5、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程度。6、侵害人获利多少。7、侵害行为的社会影响。8、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行政责任:(1)警告。(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3)没收非法所得。(4)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5)罚款。刑事责任:1、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著作权(版权)意义上是在作者完成作品时就能自动获得的权利,无需登记,但是为了作者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国也制订了南京著作权登记流程,作者可以进行自愿登记。互联网的发展,让人们对于自身权利的意识开始增强,从2016年开始,著作权的登记数量在不断上升。下面就从著作权登记材料、著作权登记流程、著作权申请周期和著作权保护期限来分别介绍。
●著作权登记所需材料(个人版):1.委托书;2.作者身份证复印件;3.权利保证书;4.作品创作说明书;5.作品样品。
●著作权登记所需材料(企业/单位/组织版):1.委托书;2.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明复印件;3.权利证明书;4.作品创作证明书;5.作品样品;6.法人作品版权说明。
●版权登记流程:1.提交材料(作品、委托书、营业执照/身份证等);2.缴费受理;3.审查(30个工作日);4.领取著作权证书。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的办理时间期限是从受理通知书当天算起30个工作日,材料真实无误,通常两个月左右可以拿到著作权(版权)登记证书。
●著作权保护期限:1.自然人:终身及其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2.法人/组织: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未发表作品截至作品完成日之后的第五十年12月31日。目前生活常见的书画、曲艺、音乐、影视、摄影、建筑、设计图、模型、计算机软件等具有创作属性的合法作品均可以申请著作权。
对大多数影视从业者而言,版权登记这个概念既熟悉又陌生,稍有些资历的影视从业者都知道版权登记制度的存在,很多人也都办理过版权登记,对版权登记是熟悉的;但版权登记有什么用?许多影视从业者是困惑的。立足于司法实践,以下将对版权登记制度作学理性探讨。
一、版权登记的法律渊源我国版权登记制度的直接法律渊源是《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和《计算机软件南京著作权登记办法》。由于本文的语境为影视相关产业,因此,计算机软件与著作权质权问题非本文的探讨对象。所以,本文只讨论《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所设定的版权登记制度。
二、版权登记的法律内涵《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中所设定的版权登记,又名著作权登记,是指依《著作权法》所受保护的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作品的作者、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自愿到著作权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经登记机关核查后发放作品登记证。
三、版权登记的作品范围《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电视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所以,电影与电视剧均属于可以作版权登记的作品范畴。除此之外,《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所设定的十三种作品均可以申请版权登记,具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四、版权登记的法律意义
1、版权登记对著作权的产生并无影响,二者不具备实质关联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因此,我国实行的是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便自动生成,依法受到保护,不需要发表或出版,更不需要登记,版权登记对著作权的产生不具有决定意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也作了类似规定,“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2、版权登记是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严格来说,版权登记最重要的意义就是诉讼中的证据价值,尤其对著作权权属纠纷所引发的诉讼具有补强证据的作用。
3、若版权登记与作品署名相冲突,正常情况下,版权登记的证据效力弱于作品署名的证据效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版权行政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出具的正式文件,具有比一般证据较强的证据效力,但其若是与作品本身的署名情况相违背,则还是应以作品署名为准。理由主要是著作权登记证书均是作品创作完成后的记载,并非创作完成当时形成的文件,那么,这种事后对权利人确认的方式,不一定能客观全面地反映作品创作完成当时的情况。
考虑到申请著作权登记的人可能并非是全部作者,而版权登记机关也没有更有力的调查手段和程序保证所有登记权利人信息准确无误,所以当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信息与作品本身信息及其他证据反映出来的情况一致的,该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补强证据被采纳,若是相悖的,则无法采纳。”概括的说,作品上署名的证明效力强于包括版权登记在内的一般证据。对著作权权属而言,版权登记是初步证据,但也仅仅是初步证据。
4、完成版权登记的作品不当然成就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条件,换言之,版权登记项下的作品未必是“作品”。如在王贞月诉王彩菊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即认为:“著作权权利登记证书仅具有初始证据的效力,对证书项下作品的独创性要件允许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现被上诉人举证证明的花型与上诉人登记的涉诉花型具有相似性,说明上诉人登记前已有类似花型在市场公开。上诉人的涉诉作品缺乏明显特性,无法达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要求达到的独创性。”严格来说,只有司法机关拥有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并定义“作品”的权力,版权登记机关无职权也无能力“审查”作品是否成之为“作品”。
只要第三人有合理抗辩、充足的证据就可推翻版权登记证书项下作品的著作权定性。5、版权登记并不等同于登记人对权利证书项下作品享有著作权。因为能够证明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众多,且证明效力有强弱,版权登记只是众多证据中的一种,若甄别登记人是否真的享有著作权,还需要和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得出准确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所以,判断著作权权属存在一个可供选择的证据集合,行为人当尽可能多的收集证据以此综合判断才能得出合理结论。综上所述,版权登记虽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但不可对其迷信,就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其所能产生的仅仅是著作权权属证明的初步证据作用。无论是登记人还是在交易中的相对人都应提高警惕,审慎对待权利证书项下作品权属的真实性。
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那么作品登记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登记主体: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登记流程:
1、打开浏览器地址栏
2、进入系统登陆界面,注册账号,等待省局审核
3、进行在线作品登记,等待省局受理、审核、受理及审核结果会以邮件形式通知您
4、登记成功后,您可登陆系统查看,并申请打印纸质证书
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及权利人手持身份证照片电子件;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2、提供作品电子件,用以在线作品登记上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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