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22 08:50:15
改编作品的版权属于谁,是否要经过原作者同意?
现今的很多影视剧都是改编作品,改编都是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的,那改编作品版权属于谁呢?改编应该如何进行,改编已发表作品是否要经过原作者同意?下面小编将一一解答。
一、改编作品版权归属改编作品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戏剧、舞蹈等作品形式。但改编作品无论采取什么表达形式都应与被改编作品的精神内容相一致,而绝不能与被改编作品表达相反的命题,否则就是对原作品思想内容的篡改或歪曲,是侵犯原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改编作品应该是属于演绎作品的一种。根据版权法规定,演绎作品是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改编作品中出现原文的应只改变形式而不改变内容。演绎(改编)作品的版权归演绎者(独自)享有,但其对版权的形式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版权即对原作品改编应当得到原著作人的同意
二、改编已发表作品是否要经原作同意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外,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演绎原作品,需要征得原作者以及其他对原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的同意。因此,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在实践中,取得原作品的演绎权,通常需要演绎者与原作者签订演绎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并依照约定支付报酬。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与日俱增,各种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让人防不胜防,常见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
1、将网络上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光盘,如有人将某学术网络上电子布告栏他人发表的文章,下载并烧制到随书附赠的光盘,同杂志一并出卖。
2、侵害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包括侵害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如将电子邮件转贴到新闻论坛或bbs站。整理编辑网络信息时删除作者签名档案。整理编辑时,只取作品部分内容以及图文框链接等。
3、未经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物提供公众交易或传播,或者明知为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网上散布以及拟散布的输入上载。
4、违法破译著作权人利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侵权的行为。
5、超联接(hyperlink),利用heml语法,将相关网页的信息连接起来,未经权利人同意超范围利用。
6、在图象链接中侵害某图象著作权人复制权。
7、ftp与bbs的复制行为,行为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上载或下载非法使用。超越授权范围的使用共享软件,试用期满不进行注册而继续使用。美国playboy杂志上170张照片曾被人上载到bbs站等。
8、图文框(frame)连接,此种行为使他人的网页出现时,无法呈现原貌,使作品的完整性受到破坏,侵害了著作权。美国totalnews公司利用图文框技术,将cnn、华盛顿邮报等网站上的新闻链接到自己的网页,并在其他图文框保留自己的网址和广告,谋取广告利益。
9、网络服务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如bbs站侵害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权。网站管理者提供设备,引导并鼓励用户将游戏软件上载bbs以及获取游戏软件行为。经著作权人告知侵权事实后,仍拒绝删除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其他与不法行为人有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行为(引诱、唆使、帮助等行为)。
10、故意删除、篡改等手段破坏网络作品著作权管理信息,从而使网络作品面临侵权危险的行为。
署名权利也是很重要的,毕竟这样的一份证明当中可以出现自己的名字,也就证明了自己对于这一份软件也是拥有这个所有权利的,现在很多人都在关注软件著作权申请难不难这个问题,其实申请的话并不是很困难,只是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那么我们现在采用最多的就是网络登记,在网络上面进行登记,这其实也是一件很方便的事情,而且在网络上面进行登记会具备一定的优势,比如说有的人到有关部门去办这个相关手续的时候会觉得这个时间很紧迫,会让自己感觉会耽误很多的事情。所以在网络上面来申请这个软件著作权类的话,这个就显得更加简单了,因为一天24个小时当中我们都是可以去进行申请的,或者说我们可以认为在一天八个小时的工作时间之内,只要自己有时间就可以去申请这个东西,所以说软件著作权的申请并不是很困难,人们不需要有这方面的担心,毕竟著作权利的申请也是一件很慎重的事情,也不能太着急。
我国版权才用的是自动获取原则,也就是作品在被创作完成的一刻,作者可以不登记就有版权。版权登记并不影响版权的获得,取得版权登记证书更多意义上是一种确权行为,是作品商业保护的一项基础权属证明。很多人就有疑问,不登记有版权,那为什么还要进行登记?
主要原因是因为被侵权后,首先要证明作品版权是自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南京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知识产权维权是艰难的,而不登记有版权,被侵权无证明的情况,会让作者维权更加艰难。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作者在创作完成后及时进行版权登记,那么版权登记证书就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近两年出现一些高额度判赔案例,《花千骨》手游侵权《太极熊猫》一审被判赔3000万,暴风盗播《中国好声音》被判赔606万元,YY平台直播《梦幻西游》被判赔网易2000万元。但维权人、版权法律专家均表态,这些是罕见个案。
在这些个案中,维权人能获高判赔,原因之一是提供足够的证据。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版权维权方式:
(1)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
(3)仲裁: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
(4)民事诉讼: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或是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实际维权中,版权的稳定性以及归属并不由行政机关来认定,而是法院通过举证规则进行认定。
也就是,当事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既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效力和归属的证据,也可以不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所以,及时进行版权登记,拿到维权主动权,并对作品进行全面的保护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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