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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区影视作品著作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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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区影视作品著作权流程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3 08:03:41

谈到知识产权,很多人第一个想到的肯定是商标,专利,但对于科技类企业,金融类企业,或者是游戏类企业,还有一个同样重要的权利,那就是软件著作权。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创新,各种类型的软件在我们的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因此,软件著作权的问题尤为重要。强化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有利于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提高我国信息产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因此,软件著作权对企业的积极作用有哪些呢?

一、软件版权价值1.高新企业申报,双软认证的必备条件之一。近3年科技成果年产值平均达到5项以上才能获得认定,其中软件著作权属于第二类知识产权。与此同时,双软认证的软件认定产品要求进行软件南京著作权登记,企业申报高企和双软后,可享受国家税收减免、资金扶持(高企)等各种优惠政策。2.版权权属证明,防止被模仿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进行版权登记,并依照国家法律对已登记软件给予重点保护。3.科技入股、技术融资软件著作权权是进行投资和交易的重要资金和财富,可以增加企业或个人的无形资产,还可以作为企业的增资、融资抵押、技术入股等筹码;4.为税收减免提供依据。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著作权,并同时销售著作权和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免征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版权区别于商标、区别于专利1.软件著作权的申请周期较短,而商标、专利的申请周期均较长;而且软件著作权申请加急基本上1个月以内甚至一周以内就可以拿到证书了,这样对抢占市场是很有帮助的。点击查看平台软件著作权登记加急服务2.软件版权登记通过率较高,运行效率极高。3.最重要的一点:软件版权一次性支付,终身使用,直到“自然人死亡后50年内”为止。像商标每个一段年份就要缴费续展,像我国专利都是要在一定期限内付费保存,否则就会失效。

最近有很多人问,版权有必要登记吗,这个肯定是要登记的,可以保护个人的权益,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呢?其实也是一样的,不管是公司企业还是个人,如果有,那都是建议要登记版权的,那么,版权登记对企业有什么好处呢?

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

3、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

4、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呢?国家版税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软件登记机构,所以申请软件南京著作权登记应该向中国版税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跟证明:

1、填写好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报表;

2、软件的鉴别材料,其中包括程序跟文档的鉴别材料,并且应当是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连续三十页组成。以及整个程序和文档如果不到六十页的,应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非是特定的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五十行,文档不少于三十行;

3、身份证明;

4、有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在原有的软件上开发软件的,要提交原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以上是需要递交的资料,那么计算机软件一般如何进行法律保护呢?可以通过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以及专利法保护等方式进行法律的保护。著作权保护的是软件的文档跟程序源代码,但也只是仅限于此,对于软件的核心思想应该是通过商业秘密保护或专利权保护更佳。

著作权侵权案件起诉须知

一、引言

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在我国与版权同义。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人身权,其他各项则为财产权。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只能由作者本人享有,他人不能通过继受取得的方式获得。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的专门法。《著作权法》规定了如何处罚侵权人,使被侵害的著作权权利人得到救济。正确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处罚和救济的前提。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明显的侵权行为越来越少,有争议的侵权行为将会增多。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著作权法》调整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关系,这两种权利关系都可能涉及侵权纠纷。除著作权关系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著作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广播电视组织权,版式装帧设计权,等等。上述权益发生纠纷,都适用《著作权法》。侵权是对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的不法侵害。在侵害一般民事权利时,常表现为造成人身的伤害、对财物的毁损。而侵害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则为著作权法而明确规定的行为,有别于侵害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为。

二、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

一般而言,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利的归属要比其他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归属难以确定。一般民事诉讼中原告的权利归属大都没有争议,权利人与权利客体的对应关系明确,而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权利人的身份往往并不那么直接了当,原告是否享有其所主张的著作权,要通过原告是否进行了创作,且该行为是否产生了独创性的劳动成果等加以判断。

一个作品,它的权利来源于作者的独创性劳动——创作,创作是确定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依据。但是,有关法律还规定法人等也可以成为作者,一些虽未从事过独创性劳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其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并由他们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可见独创性劳动并不是判断著作权权利归属的惟一标准。而且,同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归属是由专门行政机关授权所决定的,权利归属自国家确认之日就已明确。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产生,著作权人可以自愿将其作品进行著作权权利登记。经登记的著作权,登记文件及相应的作品自然可以作为权利人的权利证明;而未登记的著作权,主张权利的人是否享有著作权,容易发生争议。在境外发表或者出版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权人提起诉讼,录音录像制作者等著作邻接权人起诉他人侵权,他们享有权利的证明问题就更为复杂。

实践中却往往要求著作权人提供作品原始手稿,要求图书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提供著作权人许可其出版、录音录像的原始证据。这样,必然发生权利人举证困难,不能及时有效制止侵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著作权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南京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这条规定重点把“合法出版物”作为著作权以及著作邻接权的证据形式,对解决著作权的举证具有重要意义。

因为著作权权利是随作品的形成而形成,无需借助有关机关的认可而存在,是一种依法自然形成的权利。因此,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被告容易进行权属抗辩。权属抗辩是指被告对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权属作出否认。它是被告对付原告的起诉最基本、最常用的手段,是被告取胜的最行之有效的办法。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能以权属抗辩,则会产生迅速快捷的反驳效果,也就是说如果权属抗辩成立,可以导致原告诉权丧失,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从而使得被告无需经法院对原告所诉的侵权内容的实体审理而胜诉。由于一切民事诉讼的基础均源于原告享有的民事权利,没有这种权利,诉就不能存在,原告的主张也就成了无源之水。因此以原告是否享有本案民事权利进行抗辩最易动摇原告的诉讼根基,尤其是在著作权诉讼中,权属抗辩几乎成为被告使用的“常规武器”,经常见诸于著作权侵权纠纷。对此,原告起诉时必须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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