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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影视著作权代理机构如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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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影视著作权代理机构如何选?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27 08:05:42

创作者决定将自己的作品公布的权利就叫做发表权,这是江苏版权登记中的诸多权利之一。这需要有一定的行为来行使实现。小编在下文列举了几种行为,供大家参考。

一、版权中的发表权行为1、作者与图书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以图书形式出版作品。2、作者同意在公众场合表演、放映、展览、广播其作品。3、作者同意将其作品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提供给公众,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4、作者同意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以将其作品固定在载体上。5、作者向报社、杂志投稿,视为作者同意发表作品。但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报纸、杂志社有权决定是否在本社的报纸或杂志社上发表作品,但在没有作者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接受作品的报纸、杂志社无权将该作品再转投其他报纸、杂志社,也无权将已在本社发表过的作品擅自使用在本社出版的其他刊物上更无权未经作者同意摘登其作品。

软件著作权怎么进行申请呢?

一、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所需要的材料:

1、填写申请表

2、鉴别材料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3、证明文件作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拟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是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二、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的流程:

1、填写软件基本信息采集表;2、提供部分源程序(电子版):您提供该软件的WORD电子版部分源程序(前2000行和后2000行,共计4000行,最后一页为软件退出部分代码);3、提供手册(电子版):根据软件的不同类型,需要您提供WORD版软件使用操作手册或者软件设计说明书;4、报送审查;5、版权中心复审:初审通过受理后审查31-35个工作日,约45-50天左右出审查结果并公告;6、公告发证;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意义1、作为税收减免的依据2、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3、作为技术出资入股4、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5、公司破产后的有形收益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知道,软件著作权登记办理其实很简单,而且登记一个著作权会给自己带来很多更为有力的好处,同时会拥有对软件更为强硬的权利。

所谓“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著作权领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包括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等)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它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具体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等。

出版者、表演者和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都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其中,以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或者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程序

一、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和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的规定和国家版权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委托,我局对在本市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包括翻译、复制出版)、计算机软件(含非卖品)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

二、凡在本市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均应在出版、复制、销售、使用之前,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报我局审核登记并通过认证。申请登记人(单位)在送审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电子出版单位除外);

2、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使用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3、申请登记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使用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

4、使用合同涉及的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样品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一式三份;

6、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认证表一份,表内被授权方的名称、地址同时用中英文填写。

7、加盖申请登记人(单位)法人印章的引进计算机软件的中文说明书一份;

8、销售或使用境外计算机软件的申请登记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承办部门经审核确认材料规范、齐备后,将著作权认证表传给国家版权局认证。

四、我局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登记(交由国家版权局认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同意登记的,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专用章,退回申请登记人(单位)并签发登记批复。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经审核登记的境外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出版或复制时,其制品上必须标明合同登记号。申请登记人(单位)应在经审核登记的引进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出版、复制后或销售前,向我局报送样品2件。

六、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单项批准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境外电子出版物,按本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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