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武区著作权登记流程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30 08:10:04
江苏版权登记费用,版权登记为什么那么贵
著作权注册真的昂贵吗?我们不能简单的回答贵不贵的问题,首先要讲的是:1、需要支付什么费用?2、什么是版权登记程序?3、贵吗?4、为什么?如今,人们更多地关注版权登记,把它看作是自我价值的实现,但是相对的,很多人认为进行版权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花费太多,那么,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版权登记的费用,看看这一费用是否真的负得上贵。
著作权属于一种知识产权。经注册保护的图形或其他作品,享有国家版权法律保护。非经版权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否则构成侵权。版权登记的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手段。版权登记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其中包括版权注册费、版权合同注册费、变更或补充注册费、注册和证书费、封存保管费、特殊交存费、查询费、撤销注册申请费和其他所需费用。费用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另外,我们还会了解到版权登记的过程:递交作品-版权授权书-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费-受理-审阅-证书(2个月)所需材料申请作品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身份证明以及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例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品等)。
其中,审阅这一过程,大概需要两至三个月出结果并公告,在此期间,由于部分版权登记人可能因各种原因需要尽快登记版权,所以会加急审查,这样,一系列原本无需支付的费用便出现了。加急至每件900元、26个工作日1200元、21个工作日1400元、16个工作日1700元、11个工作日2000元、6个工作日2300元、6个工作日2300元/件、4个工作日4000元/件、3个工作日5000元/件。如无源码及使用说明,需另加300元材料撰写费用。也许这贵就体现在这一点,那么为什么要进行著作权登记呢?
要知道,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实行版权自愿登记。版权自动生成在为版权人行使版权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也给权利人带来不安全感。
注册制度的确立,就是从法律上规定一种制度,对作品创作中的原始信息以及权利变动的基本信息进行记录和公布,并作为著作权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据,从而为著作权人享有和行使著作权提供了保障。为什么著作权注册如此昂贵?由于其背后的法律效力,著作权登记明确了著作权的归属,同时也为著作权拥有者维权提供了方便,而且相对于专利申请而言,这点费用是微不足道的。
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公民合法的著作权。那么,软著著作权人可以是两家单位吗?现在就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软著著作权人可以是两家单位吗可以是两家单位。著作权人又称“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人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原始著作权人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继受著作权指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把它分为两类:一类是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另一类是非作者,即是通过某种法律关系获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作者是指直接创作作品的公民。由此可见,构成作者的要件有两个:1)只有公民即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不能成为作者。2)只有进行创作才能成为作者。所谓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就是将自己的思想、情感和人格等,充分地表现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上。非作者就是指依照《著作权法》第9条第2项规定,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著作权人的概念著作权人又称“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人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原始著作权人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继受著作权指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三、著作权法定权利包括哪些著作权包括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格权专属于作者,不可转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根据作品传播手段: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著作财产权可通过转让、许可的方式给他人使用。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软著著作权人可以是两家单位吗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是两家单位。
对于我们国家的当代作家来说的话,很多作家对于自己的作品都是有申请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如果别人需要使用到作家的作品的话肯定是需要先经过作家的同意后才可以使用的。那么,著作权侵权后果?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侵权后果侵犯著作权,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严重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二、著作权侵权赔偿的三种计算方式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
3、法定赔偿。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具体的做法,这些赔偿方式我们可以选择适用,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计算。下面分别介绍三种赔偿计算方式的运用计算和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做法。
三、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有哪些?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著作权侵权后果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说我们大家如果是想要使用作家的作品的话肯定是需要先提前或者作家的许可才可以的,不然的话在法律上是属于犯罪的。
随着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烈。越来越多的公民更加的关注法律,不断的学习普及法律。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来,有读者问到著作权与版权的问题。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所以说,从法律的上来讲,著作权就是版权。
一、著作权即版权的原因
为什么说: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其主要理由是:第一,无论称著作权还是称版权,其规定的内容大体上是一致的。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体例来看,称著作权法的国家,其保护的客体不仅包括文字作品,也包括其他作品,还包括邻接权的内容。称版权法的国家,保护的内容主要也不是出版者的权利,而是作者的权利,其保护的客体和称著作权法的国家基本一致。因此,称著作权法还是称版权法,从各国的历史条件出发,其细微处可能有点差别,但从实质看,两者的含义是一致的。第二,在国际法领域,著作权一词和版权一词是通用的,可以互换。如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主发起的伯尔尼公约,其第二条两款中使用Author’sRight,日文转译为著作权,在该公约英文文本中,这几处都换为Copyright,日文转译为版权。第三,从我国的使用上看,著作权一词和版权一词也是通用的,其含义一致。对英文中的Copyright,香港地区的作者一般译为版权,台湾地区的作者一般译为著作权,我国大陆的作者有的译为版权,有的译为著作权。从撰写的论文和出版的图书来看,虽然有的冠以著作权法有的冠以版权法,但研究的问题是相同的。
二、权利种类和形式
著作财产权的种类在过去一百年中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原先较单纯的出版权、演出权,因电影的发明而有公开上映权、因广播及电视的发明而出现公开播送权,时至今日因因特网的普及化,公开传输权随之而生,除了这些一个接着一个出现的新型态著作权利,另外一些较传统的权利也由于人类生活型态的转变而发生变化,例如因为国际间的交流日渐频繁,著作物在各地区以及国际间的散布权问题获得重视;著作物所有人以往基于所有权拥有将该物出租的权利,规模有限,对于著作权人的利益影响不大,但由于大型连锁租书店的出现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得著作物的出租权亦须被顾及。一般来说,著作权人对于著作享有若干项基本权利,其中有一些是专属权利。他们享有使用、或根据议定的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专属权。
作品形式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上一篇:江宁区作品版权登记申请怎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