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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台区摄影作品版权登记办理过程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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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台区摄影作品版权登记办理过程是怎么样的?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5 08:28:38

数字阅读时代的到来,让人们的阅读习惯从纸媒逐渐转移到了互联网平台。对传统出版行业来说,出版合同是出版权的来源,做好出版合同的审核管理,可以避免著作权法律风险,否则容易陷入互联网版权纠葛。

超出合同有效期出版构成侵权

【案例】2003年,盛某与A出版社就涉案作品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内,盛某授予A出版社在中国以图书形式出版盛某作品中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盛某全权委托A出版社办理该作品的版权转让事宜。双方约定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2008年,《图书出版合同》到期,A出版社与盛某未签订新的出版合同,但仍通过某电子商务网站销售电子版图书,并获得相应的分成。法院认为,A出版社在合同到期后仍通过网站销售电子版图书,构成侵权。

【分析】出版者的权利是我国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以区别于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它依托于作者的著作权,又独立于作者的权利之外。作者创作作品是产生出版者权利的前提,一旦获得作者的专有出版权的授权,该项权利可单独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出版者的权利来源于作者的授权,因此出版者与作者签订的授权合同,是出版者权利的全部来源。超出合同范围的使用,构成侵权。出版者应当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保证其专有出版权在合同有效期限内。

仅获得普通许可不能单独起诉

【案例】2005年,杨某与B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杨某将其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授予B出版社。B出版社在此有效期内有权将著作稿以各种形式出版,合同还约定杨某同意并授权B出版社出版、发行合同所涉作品的电子版,并授权B出版社许可第三方出版、发行所涉作品的电子版。合同有效期内,B出版社因某数字图书馆侵权将其告上法院。法院认为,图书出版合同并未约定B出版社获得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驳回了起诉。

【分析】起诉的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合同,B出版社获得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普通许可。只有在获得独占许可的情况下,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如果B出版社获得排他许可,则可以与著作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著作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本案中,B出版社仅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普通许可,必须经权利人明确授权,才能提起诉讼。对出版社来说,取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何种形式的许可,应当认真审查,如果一开始签订的是普通许可协议,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明确出版社可以单独维权的权利。

获得专有出版权并不当然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例】2006年,张某与C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张某授予C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其作品中外文本的专有使用权;C出版社一次性付酬一万元;张某不同意C出版社在互联网上发表上述作品;合同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0日。2007年6月8日,C出版社与某网络公司签订数字图书合作协议,授权网络公司以电子和网络形式向用户提供包括张某图书在内的合作图书的发行/借阅/展示等各项服务,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复制和销售电子出版物等。张某起诉某网络公司侵权。法院认为C出版社获得的是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并未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对网络公司辩称获得出版社的授权不予采信。

【分析】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专有出版权是两项不同的权利,前者是作者的权利,后者是出版者的权利。获得专有出版权,并不意味着当然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只有在作者明确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出版社时,出版社才可以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尽管作者并没有起诉出版社,但也给出版社敲响了警钟,出版社超出合同授权范围许可第三方使用可能构成侵权,而第三方亦可以因出版社的相关行为追究合同责任。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即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那么要想查询江苏版权登记的进展状况,怎么操作呢?不要着急,小编已经猜到你有这方面的疑问,早都准备好了相关知识,来一起看看吧!

1、请您进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在空格中输入关键词(如软件/作品名称、登记号、著作权人、发明人等)即可查到该版权的公告(公开)情况。

如果该版权申请尚未公布或者公告,则处于保密状态,在政府网站上不能查到。如果版权申请在公开前已撤回或驳回,则在网站也不能查到。对于已经公开的版权申请任何人都可以查询。

2.构成作品的三个条件:

(1)具有某种精神方面内容,即作品要具有某种思想或者美学方面的精神内容;

(2)该精神内容必须通过一定得表达形式表达出来。

(3)要具有独创性,即通过个体的智力劳动完成的作品,显然,抄袭的就不算了。

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应当履行的义务

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一)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三)技术资料出口清单;(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有些著作权人对于侵犯行为并不了解,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还浑然不知,事后要追责的时候已经为时已晚。基于这种情况,小编今天就为大家科普下软件著作权侵犯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软件著作权侵犯行为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3、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4、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登记。5、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6、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而采取的技术措施。7、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二、软件著作权侵犯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软件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侵犯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2、行政处罚:对于一些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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