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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美术作品版权登记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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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美术作品版权登记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08 08:11:39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

合理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①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②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③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二、谁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这样两种类型。合作作品是产生著作权共有关系的前提,共同创作作品的事实则是确认合作作品和合作作者的前提。通常,确认合作作品应该具备如下一些条件:

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文学艺术作品的合作创作,要求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以及相互合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例如,未经许可为他人创作的乐曲填词形成的就不是合作作品。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创作劳动。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对著作权的行使,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有约定的依从约定。约定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既无规定又无约定的,则按财产共有原则处理。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三、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形下使用人的目的只能仅限与个人学习研究,而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的引用,有必要明确写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版社以及页码等。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节目录制过程中,主持人身后的油画被录制。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也应该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的范围内使用。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里的复制仅限于是为了保存,不能用于营利,但是著作权归该馆的除外。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这里要注意出版发行的范围仅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这里的出版也应当不以盈利为目的,且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那么网络著作权被侵犯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1)先行登记或寻求集体管理组织保护

每个人精力都是有限的,为了减少权利被侵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防范于未然,对于网络作品可以先行登记,作品自创作完成作者便享有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的制度,该制度易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目前我国共有五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该组织基于著作权人的委托,具有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的权能,能集中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2)及时通知网站管理者删除违法信息

当我们在发现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可以及时通知网页进行删除,如果网络管理者为删除违法信息则同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网络管理者亦可在侵权人的认为自己行为合法的情况下恢复作品,这时应及时的寻求司法救济。

(3)诉请证据保全

因互联网世界极易复制、转移、删除和销毁,因此权利人可以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再在15日向法院起诉。侵权人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亦可向公安机关保安,走刑事诉讼的途径。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不仅仅靠的是法律制度的维护,更需要社会公众从认知角度改变对网络著作权的认识,不传播、使用、接触从非法渠道获取的作品。这不仅是维护他人的权利,同时是在为自己权利的维护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软著申请后软件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其不受侵犯。如果通过软著申请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又无合法继承人,则根据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除开发者身份权之外,软件著作权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人公有领域,即软件著作权不再有效。接下来,就带大家来详细的认识了解下。

1.与软件著作权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方。这里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贈人与扶养方签订的、由遗赠人将自己的软件著作权中的部分或者全部经济权利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方所有,而由扶养方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作为遗赠人在生前与扶养方签订协议,而死后软件著作权转移给扶养方行使。扶养方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2.软件著作权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以后,如果其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者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其软件著作权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将软件著作权指定在其死后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则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就成为软件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3.接受软件著作权人遗赠的受遗赠人。这里的遗贈是指公民生前用遗嘱方式指定其死后软件著作权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4.合作开发软件的开发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开发软件的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该软件的其他合作开发者成为继受主体。软件保护条例对此并无规定,但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可以得出此结论。本来,按该条例第16条的规定应适用我国继承法,而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即按继承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这里出现了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依法理,这种情况下应适用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著作权只是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著作权的概念,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那么侵犯别人的著作权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一)侵害著作权保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二)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约定赔偿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可参考以下因素酌情处理:

1、受害人所受损失后果是否严重;

2、侵害行为致作品价值降低程度;

3、侵害出于牟利或其他不当目的;

4、侵害人主观过错状态;

5、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程度;

6、侵害人获利多少;

7、侵害行为的社会影响;

8、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三)行政责任:

(1)警告;

(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

(3)没收非法所得;

(4)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

(5)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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