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淮区著作权如何查询?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05 08:14:38
在我国,版权是自动产生的,作品一经创作,作者即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权利人往往会遇到举证上的困难,各国都鼓励作者对作品,特别是计算机软件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以便在未来的行政救济和司法程序中,能够作为权利的初步证明。今日,小编就带大家全面了解一下关于办理江苏版权登记的常见问题。
一、版权登记多长时间有效?著作权保护期间,个人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至作者死后第50年12月31日止。从作品发表之日起至其出版之日起,至第五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任何作品均未发表,自作品创作完成50年内未发表的,版权法不再保护。
二、版权登记与商标注册有何不同?与商标注册相比,版权认证花费的时间短,可以先期将版权权利固定下来,如果有人提前抢注,可以对商标进行侵犯,宣告抢注的商标权利无效。
三、办理版权登记的费用怎么算?著作权注册,根据办理类型不同,每本软著600元,美术作品每件800元。著作权登记程序:查询作品登记条件:查询作品是否具有登记条件,判定著作权登记的类型。2、下订单提交相关资料:提交订单和相关作品资料。3、报版权中心:专业客户服务整理用户申请资料,填写作品注册申请表。4、版权审核阶段:版权中心审核申请材料。5、制作发证:版权中心向客户邮寄证书。
四、著作权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一)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1、按规定填写作品版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证明权利归属;4、作品样本(可提交纸张媒体或电子媒体作品样品);5、作品说明(请写出创作意图、创作过程、创意三个方面,并签名);6、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代理人还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二)准备与软件有关登记有关的材料。1、软件著作权注册申请表:应提交网上填写的申请表打件,注意不能复印、擅自下载或更改表格格式,签章应为原件;2、软件(程序,文件)鉴别材料。一般交存:提交源程序和文件的前后,均应连续提交30页,如果不到60页,则全部提交;例外交存:请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之一提交该软件的鉴定材料。
软件登记测试主要是相应的机构对制定的软件产品进行功能性的验证和检测,以保证软件产品的功能能够正常运行,它是申请软件产品登记一定要具备的条件,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软件登记测试的流程有哪些。
1、首先是对软件登记测试委托表进行下载,然后按照上面的内容进行填写,填写完毕后,提交两份纸质的表格,但要加盖公章,还要提交一份电子版的表格,可以是邮件或者是刻入样品光盘。
2、对技术测量功能列表进行下载,然后提交电子版的表格。
3、对技术测试合同进行下载,然后再根据测试要求和功能列表进行鉴定技术测试的合同。
4、提交概要设计说明书,软件需求说明分析书,软件详细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软件登记测试文档,和操作手册等纸质的文件,以及一份电子档文件,可以刻入样品光盘。
5、对软件样品光盘进行提交。
6、缴纳相应的费用,进入测试的环节。
7、有评测中心进行软件登记测试,首先是编写测试大纲,建立测试环境,这个需要要现场进行测试,测试的环境由用户提供,然后评测中心对测试环境进行审核确认。
8、实施测试过程,对于测试的结构进行通报。
9、出具测试报告,以及测试相关问题报告。如果在测试过程中,有任何的问题发现,都需要测评中心按照实际的情况出具报告,告知用户。
10、提交测试材料,交由评测中心进行存档。
在进行软件登记测试时,并不是每个测试机构都可以出具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也就是说,并不是每一家测试机构都是有效力的,大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并且被政府和业界认可的检测机构,这样才能顺利通过测试。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要探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问题,首先要弄清的是合理使用制度富有弹性的标准。昔日作为作者权利、传播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最佳协调器,并屡屡为受到挑战的著作权化解危机的合理使用制度,而今却成为网络环境里使得公众权利、传播者利益和作者利益冲突激化的症结。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必须构成以下四个条件:(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3)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4)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因此,上述案件都不能构成合理使用的要件。
首先,百度的链接行为属于变向的商业目的,其为了提高点击率以获取更高的广告费用,其次,其链接的大多是侵权作品,同时侵害了作者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香港的BT侵权案,其提供侵权作品――盗版影片种子的行为本身已构成侵权,(只是环境从现实生活到了网络)更谈不上合理使用。从以上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二者的共同点,构成侵权的主要原因是其行为促进了侵权作品的传播。所以,无论是现实生活还是虚拟网络促进侵权作品的传播都属侵权。但随着国家打击盗版力度的加大,人们维权意识的加强,网站运营策略的变动,促使网络侵权作品的数量下降。如:音像制品(主要是MP3)的下载服务进入正版收费阶段。那么上述的链接、P2P下文件交换传输和资源共享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不够成侵权呢?在这种作品来源合法的情况下,虽然以上条件似乎都已符合,但仍不能构成合理使用,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链接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链接,也称超文本链接(HTML),即在相关的图形和文本之间建立导引,使得由某一图形或文本可以直接进入另一图形或文本。在浏览网页时,能从一个网页转到另一个网页、从网页的一处转到另一处,或转到不同的站点。[8]链接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属于不同主体的服务器之间的系统间的链接。链接的对象可以是某一网站或网站中的某个特定网页,它使得一个网站上的文件能被另一网站上的用户使用。因此它使得作品的传播更为便捷和广泛,降低了大众接触作品的成本。无传播即无权利。[9]从某种意义上说,链接技术也给著作权人带来了利益。因此,只要链接的对象是合法的,链接即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要件,属合理使用。然而我们不能因为现代传播技术(包括链接)为作者的创作提供了一定的创作条件和利益。导致创作变得相对容易就推导出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的社会回报也相应降低的结论。因为又有谁能否认机械化导致耕作的容易致使农民不应收获庄稼或应少收获庄稼。[10]因此,在链接过程中,设链者以缩小作者的利益从中获取了更多的好处是没有根据的。加之生活中存在这么一种网站(百度等搜索网站),其大部分内容都是通过链接得来的。这似乎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其违背了劳动创造社会价值的理论根据,导致网络环境里设链者与被链者权利的相对失衡,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此种链接的行为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2、P2P下文件交换传输和资源共享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P2P,全称叫做Peer-to-peerpeer在英语里有(地位、能力等)同等者、同事和伙伴等意义。P2P也就可以理解为伙伴对伙伴的意思,或称为对等联网。对等互联网络技术(点对点网络技术),它让用户可以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进行文件共享与交换,同时加强网络上人的交流和文件交换。[11]P2P下文件交换传输和资源共享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则是不同人群在交换传输文件过程中行为性质的界定。我们很难区分此种行为属于商业性质还是非商业性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亲朋好友之间的物品和信息相互交换,共同使用欣赏的行为没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商业行为,然而当其发生的环境由现实移植到互联网上,争论就开始了。对于P2P下文件的交换传输与资源共享,许多人认为只是一种个人行为,没有任何商业目的,只是网友间出于共同的爱好相互交流信息,以实现资源共享的一种非商业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不少人却认为这属于商业行为,只是其局限在货币没有出现时的物物交换。我们不能因为没有货币作为媒介就否认其商业的性质。这一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已充分为之证明。1只羊=2把斧=1件上衣=一定量的其他商品的物物交换属于商业发展的早期形式。但此类行为又不完全等同于物物交换,因为其交换的同时并没有失去对原作品的控制,其对作品占有的性质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可以将此种行为理解为一种不完全的盗版。
怎样才算合理使用著作权
一、怎样才算合理使用著作权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形下使用人的目的只能仅限与个人学习研究,而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的引用,有必要明确写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版社以及页码等。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节目录制过程中,主持人身后的油画被录制。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也应该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的范围内使用。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里的复制仅限于是为了保存,不能用于营利,但是著作权归该馆的除外。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这里要注意出版发行的范围仅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这里的出版也应当不以盈利为目的,且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二、侵犯著作权的情况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三、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罚款金额是罚款一百至五千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罚款金额是一万至十万元或者总定价的二至五倍;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罚款金额是一千至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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