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美术版权形式有哪些?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13 08:31:25
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那么这些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都有哪些具体规定呢?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又是如何计算呢?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停止侵害,又被称为禁令救济,是最常见的制止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对于正在实施的侵犯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无论侵权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禁令分为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在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侵权成立之前,责令停止侵害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因原告败诉而被撤销,因此称作临时禁令;人民法院确认侵权成立后颁发的禁令为永久禁令。
临时禁令是一种行为保全措施。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1号),在著作权案件中适用临时禁令,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1)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2)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3)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4)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如果被告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有悖公序良俗,或者违反比例原则的,可以不判令停止侵害,但是一般需要根据案件情况酌情从高确定赔偿数额。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人民法院确定著作权侵权成立后,判决侵权人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这是一种较普遍适用的带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那么如何计算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2)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如果权利人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提供了初步证据,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且侵权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违法所得的数额。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4)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一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对于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侵犯表演者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的,可要求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确定赔礼道歉方式、范围,应当考虑著作人身权及表演者人身权受侵害的方式、程度等因素,并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影响范围相适应。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2020著作权法定许可具体情形
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著作权是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就使用的,但却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那么著作权法定许可有哪些情形呢?
(一)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包括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三)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著作权的法定许可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
现在的网络可以说是比较发达的,有的人会通过网络视频来学到很多的东西,但是在学习网络课程的过程当中,我们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那就是网络课程重新录制一遍,那么网络课程重新录制一遍侵权吗?请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问题吧。网络课程重新录制一遍侵权吗?如果你自己看,那完全没关系的,只要你不流到网上,或者以商业形式去对待这个录制的视频那是没关系的,不会来追究的。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网络课程重新录制一遍侵权吗?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这些有关于网络侵权的,在以上文章当中小编已经为您做了详细的介绍,如果您对于这些知识的我比较感兴趣,或许在您认真的阅读了以上文章内容之后,会觉着对自己是有帮助的。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美术南京版权登记如何判断其有效性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依据作品自愿登记办法的规定,美术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后,如果符合规定的,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取得作品登记证的,就属于有效。
相关法律规定
《作品自愿登记办法》
第八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分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分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分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第九条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