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08 08:53:22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人身权,其内容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也将“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作为侵权行为之一。
由于“歪曲、篡改”的行为肯定是作者之外的其他人做的,因此,仅从字面上我们就可以知道,这是一项完完全全的消极权利——禁止他人歪曲、篡改其作品的权利,作者不可能“歪曲、篡改”自己的作品。即便真改坏了,那也是“修改”而非“篡改”。
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四项人身权中,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说是在文字上最容易理解、最不易发生误解的一个。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内容,却并非像其立法所使用的文字那样简单、明确。要准确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应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作品完整,是指作者在作品中所要表达的思想情感的完整。我们知道,作品是作者内在的思想情感的外部表达。在通常情况下,在保持思想情况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外部表达是可以改变的,改编和翻译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因此,保护作品完整并不要求“表达”的完整,只要求在改变表达时,不能改变被表达的“思想”。只改变表达而没有改变或破坏思想,就不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相反,即使表达没有改变,但思想被改变,也会破坏作品的完整,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断章取义
第二,破坏作品完整的行为一定发生在作品的使用过程中。也就是说,对作品的歪曲、篡改,并不是独立于作品使用之外的“行为”,而是不当使用作品的后果,尽管著作权法第四七十条将“歪曲、篡改”规定为侵权的“行为”。这意味着,如果他人的行为虽然有歪曲、篡改的后果,但并没有使用作品,最典型的就是文学艺术评论和学术评价,即便这些评论或评价是错误的,有些甚至是有意的曲解或所谓“诛心之论”,也不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三,对作品的歪曲、篡改,与作品的使用本身是否构成侵权,是无关的。也就是说,即使作品的使用得到了权利人的许可或法律的授权,使用者的不当使用仍有可能发生歪曲、篡改作品的后果,使用者仍然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经合法授权的改编本身不会侵权,但如果改编者违背作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故事的结局或者主人公的命运,就有可能破坏作品的完整,从而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的关系是怎样?
在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时,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即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就有可能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修改权其实也能起到保持作品完整的效果。但是,一方面,修改权是决定权,更强调其他人对作者决定的尊重;另一方面,破坏作品完整的情形不仅限于修改,还有一些其他的情形,例如在对作品或其片段进行汇编时的不当处理。因此,用修改权来包含保护作品完整权,或者相反,用保护作品完整权来包含修改权的主张或做法,是否恰当,值得思考和讨论。
其实摄影作品他也是有著作权的,所以对于一些知名的摄影师来讲,为了让自己的作品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所以就想要申请著作权,那么摄影作品如何申请南京著作权登记?想要了解此问题的朋友可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下。
1、摄影作品的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申请的单位是省一级和国家版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2、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照片)以及《权利保证书》,填写作品登记表,并缴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该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品登记工作。
3、登记作品经作品的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的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计算。
4、摄影作品的作者认定,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如无相反证明,拥有摄影作品底片的人即为作者。但是现在出现了数码摄影技术和底片复制技术,使得这种认定方式有了很大的局限性。
第二,摄影作品出版时在该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摄影作品都会拿去发表,因此,这种保护方式也是比较有限的。
第三,即是我们要重点介绍的登记制度。
2019关于照片版权问题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还有各大手机厂商推出的高像素手机,都吸引着人们进行拍照摄影,但大家是否注意过照片的版权问题呢?跟随小编的步伐一起看看照片版权的相关信息。
注意事项
1、加工改造后也是侵权“一些人可能觉得对原作品进行局部修改,就不算是侵权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等多项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改造和使用著作权人的图片,同样构成侵权。
2、网上图片不可随意使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除了因个人学习、时事报道、科学研究等十二种情形下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因此,大家在使用图片时一定要注意,免费网站免费下载并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无法得知著作权人、不具有侵权故意都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
3、“非盈利目的”不是挡箭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形。合理范围内,其他的即使是“非盈利目的”也应该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预防措施
1、发布摄影作品时附带声明和联系方式是否同意转载,以及在作品页留下可供联系的方式,可以很大情况下预防侵权事件发生。因为有时候,不是别人知法犯法,而是有些人因不懂法而犯法。当你标注了有效的联系方式,对方明白版权归属和转载/使用要求后,可以跟你有效的沟通,如果对方合法使用,也是给摄影师作品很好的推广或实际收益,是比较好的共赢方式。
2、保留摄影师作品原始文件摄影作品需保留Raw格式原始文件或Jpeg的大图格式,如果没有Raw格式或忘记拍摄Raw格式又遇到侵权事件,也可用其他间接的证据证明你是原拍摄者,比如相应拍摄事件和地点的在场证明、同行伙伴证明等;
3、保留可追究版权作品水印虽然说打上水印不代表不会被去掉水印,但有明显水印的图片可以增加盗图者的犯罪成本,降低盗图行为的同时,即使对方用了保有原水印的照片,更可证明自己是版权所属人,沟通时更容易抓住对方把柄,减少协商成本。
如何确定著作权争议案件的法院管辖权?您好,根据《新民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知识产权法下的侵权管辖权包括:
1、专利侵权管辖权:《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地包括:被指控侵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使用专利方法的地点,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地点;实施专利设计产品的制造、销售承诺、销售和进口的地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2.商标侵权管辖权:《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货物存放或者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所称侵权货物存放场所,是指经常存放或者隐藏大量侵权货物的场所;查封场所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货物的场所。
3.版权侵权管辖权:《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侵权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存放或者封存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的存放地,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存放或者隐藏大量侵权复制品的场所;查封、扣押场所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的场所。哪个人民法院管辖2起以上侵权案件:
1、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2、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3.著作权侵权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存放或者封存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的存放地,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存放或者隐藏大量侵权复制品的场所;查封、扣押场所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的场所。
5.对于多个被告在不同侵权地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一个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被告之一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6.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地点包括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和其他被指控侵权的设备的位置。如果难以确定侵权地点和被告住所地,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的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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