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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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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标准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23 08:53:44

稍微了解著作权的人都知道,著作权是随着作品产生就自动获得的一项权利,那么,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企业进行南京著作权登记,领取著作权证呢?因为具有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的人都知道,一个作品的版权都受到国家著作权法保护,可是登记和不登记的保护结果往往是不一样的。

在著作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必须提供自己是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此时著作权人若很难举证自己是作品的创作者或权利继受人,尤其是当一件作品设计的时间较长,或是委托他人设计,或是职务作品的时候,更难以收集原始证据,难以确定著作权人,给权利人主张权利造成极大的困难。

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而设置的,如果权利人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先进行著作权登记,则在举证的时候,只需要出示登记中心颁发的证书,就会得到法院或有关机关的认可。著作权证书大大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目前,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著作权法》《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因为著作权的产生是随作品产生而产生的,因此相比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属于在先权利。

按照相关规定,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被撤销和无效。所以,如果一件作品被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或一个商标被他人在别的类别上抢注,利用在先权利进行异议或撤销,成功可能性就比较大。

如若发生著作权纠纷首先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无法执行解决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之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近年来著作权侵权的案例越来越多,无论是侵权人还是被侵权人,对侵权赔偿问题都非常关注。那么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的呢?

一、侵权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人应负担的赔偿时的证据,包括以下方面:

1、原告的实际损失证据。

比如,被告侵权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等。

2、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证据。

比如,被告的版权费,被告的财务报表等反映营业利润等状况等。

3、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证据。

主要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调查取证费,交通食宿费,诉讼材料印刷、邮寄费等。

4、其他证据。

通常情况下,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较难取得。在此情况下,法院酌定赔偿金额时会参考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

版权登记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这里面需要我们注意的地方非常多,了解其中的版权登记方法技巧和注意事项,才能帮助大家更好地做好版权登记,那么,在进行南京著作权登记时应该注意什么?接下来,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希望能让大家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进行著作权登记时应该注意什么:

一、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二、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三、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四、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五、在进行软件企业认证(双软认证)、高新企业认证、创新基金、种子基金等国家科技项目申报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计算机软件的程序有许多特征,这些特征已被用来鉴别两个程序之间是否相似,包括:

1、两个程序产生的输出是否相类似;

2、两个程序接受的输入是否相类似;

3、两个程序的数据结构是否相类似;

4、两个程序逻辑流程是否相类似。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的专家鉴定和技术对比工作中,上述的每一个特征都成为鉴定人员进一步详细分析两个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是否一致的关键对比点,而鉴定人员正是通过这些关键点的对比得出供法官参考的鉴定结论。如果这些特征均不存在相似性,实际上也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当然即使每一个特征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相同或者相似,也不能充分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因为除了功能上的相似外,更重要的是实现功能的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相类似,因为通常功能性的特征主要是体现软件开发者的设计思想(Ideas),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种设计思想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为实现同一功能可能会有许多不同的方法,仅仅是功能性特征相同并不能证明计算机软件程序代码相同。

证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接触,所谓接触是指原告的软件产品已公开销售,或者被告主要的软件开发人员曾在原告处工作过,或者原、被告之间曾有过合作关系等,这些通常可以证明被告曾有机会接触原告软件产品的核心内容,从而使得被告软件的开发工作有借鉴原告软件核心内容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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