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版权登记_南京著作权登记

江苏版权登记的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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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版权登记的四种类型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25 08:55:30

江苏版权登记有不同的类型,每种类型都适应着不同的作品,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版权登记的四种类型及适应哪些作品。

1、作品南京著作权登记

作品著作权登记,顾名思义就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本身享有著作权权利的登记。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2、著作权合同备案

权利人就享有的著作权权利进行交易或许可他人使用时,就相关合同进行的登记,具体一般包括著作权转让合同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登记。

3、著作权质权登记

著作权质押合同只有登记后才能生效,所以如果以著作权出质的必须进行有关登记。其中出质的权利包括: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

登记主要针对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录制的录音、录像制品;表演者对其表演;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等有关权利事项进行的登记。因为以上这些权利虽然不直接属于著作权,但它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的保护范畴,所以对该类权利登记,可以起到一样的作用与效果。

作品自创作出来之日就自动享有著作权,但对于计算机软件这类的作品而言,其著作权的取得必须要经过相应的登记,才能取得著作权。那么申请计算机软件南京著作权登记要什么文件?

一、个人申请登记时,提交有效身份证;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法人单位证明;

二、接受委托开发的软件,提交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三、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提交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四、在保护期内的继承人、受赠人提供有关继承或者受赠证明;

五、在保护期内的受让人,提供转让合同;

六、利用他人软件产生的修改本、合成软件,提供原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书或者授权书;

七、计算机软件认定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数字版权、电子版权和无线版权是什么意思...目前,中国的数字出版市场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中国出版业从传统出版模式向数字模式转型的道路并不平坦,版权问题随时都可能影响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关于数字版权保护,由于数字出版是一个以技术发展和版权增值为核心的行业,版权保护是其发展的核心问题。

在美国,版权产业是其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和信息经济的驱动力。可以说,没有版权保护,就没有好莱坞全球市场。在我国,由于数字技术对传统版权保护的冲击,版权的数字作品无法得到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经常受到损害。此外,相当一部分网民缺乏良好的版权保护意识和正确的数字消费观念,导致数字出版产业链不完善,无法进行正常的产业流通,数字出版产业难以健康发展。这些是数字出版领域仍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事实证明,书籍数字化后,盗版变得极其容易,拷贝与原件完全一样,而且几乎没有拷贝成本,这使得对在线出版的版权控制变得更加困难。一些新出版的畅销书很快被制成电子书,并在网上中流通,但这些书往往是由一些个人网站未经授权制作的,这违反了著作权法律。

因此,目前许多出版社不愿意将他们的图书数字化,主要原因是担心数字出版中的盗版。“版权的法律保护没有解决好,即使行业本身有发展潜力,出版社也只能敬而远之。虽然目前流行的数字版权技术DRM通过下载收费、数字阴影加密、硬盘绑定等措施来控制网上出版物的传播范围,但它可以严格控制电子书的阅读周期和阅读次数,读者不能擅自将电子书拷贝或打印给朋友,可以对网上出版物进行一些必要的版权控制和管理。然而,在线出版物形式多样,制作技术也在不断改进。随着硬件产品的快速发展,很难形成一种通用有效的数字版权技术来彻底保护各种网络出版物,并确保其加密技术永远不会被破解。因此,数字出版领域的版权保护已经成为限制出版商进入数字出版领域的障碍之一。

因此,除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外,我们还应该在版权保护的技术层面上进行突破和创新。首先,“出版”具有权威性;互联网网上发布信息非常方便,任何人都可以发送。因此,不良信息和错误信息遍布整个网络。有序的信息是财富,无序的信息是垃圾。更重要的是,“出版”有版权。如今,大部分网络信息都是从我和我自己那里复制过来的。快速复制技术已经培养了大量的谷歌作者,在谷歌和复制的帮助下,他们可以在几天内完成一项伟大的工作。出版商敢在这样的媒体上发布他们的食客吗?因此,数字出版的第一个因素是:数字出版物只能看到,但不能免费传播。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种类和侵权行为分别有哪些?

一、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种类

(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部分侵权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部分侵权行为发生最为广泛,现实生活中书商编辑大型工具书基本上用的就是这种方法,从各种书籍上大幅摘抄,编辑成工具书。

(3)违约侵权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间接侵权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某人须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二、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1、剽窃。剽窃是指将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窃为己有并发表或者登记的行为。剽窃的主要表现是采取抄袭或部分抄袭等方式,在他人软件上署自己的名称(或姓名)并发表或者登记。

2、非法复制。非法复制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的行为。非法复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盗版,这种侵权行为直接掠夺了正版厂商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润,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软件侵权行为,危害性十分明显,也最为公众熟知。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对他人软件实施演示、修改、翻译、注释、应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为。比如,一个企业未经授权在其内部计算机使用系统中安装和应用他人软件;又如,擅自修改、翻译、注释他人软件并进行市场推广,并追求非法利益。

4、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许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一般情况是,计算机硬件以及系统软件生产商、分销商或零售商为了推销其生产、经销的硬件或软件,未经授权在其硬件中预装软件或者在销售系统软件中搭售、免费搭送他人软件。

5、擅自转让。擅自转让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将他人软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特别是,具有一定软件开发能力和声誉的生产商将他人软件剽取后直接署上自己的名称对外发表和销售,更具有隐蔽性和侵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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