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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登记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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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登记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1 08:00:51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而计算机软件南京著作权登记的软件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在此,申请人申请软著的时候,须得明白其登记的优势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为各位讲讲这个问题!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一般都是材料费代申请费用,如果你不会操作的话,可以找代申请公司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收官费了。自2017年4月1日起,国务院要求免收官费,也就是说,如果您邮寄办理或自已去版权局登记软件著作权,不用再花钱。如果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需要一定的服务费用,一般市场价格都是1200-1500元左右一个。加急的话,费用更高一些。如果诚心做的客户,我可以给你一个合作价格。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材料1、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表;2、用户手册、设计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说明是等文档之一(60页);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满足以上条件,而且代码中间不能出现错误,撰写的文档也一点不能出错否则直接打回从写那耽误的时间可就久了。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作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然是好处多多。首先是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自己辛辛苦苦开发的软件一夜之间被人抄袭了,想想都头疼。有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你就有了自己的法律武器,作为法律保护的依据,打击盗版、抄袭。其次,各大应用市场上架也必须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2017年9月29日起,应用宝上架APP应用陆续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件”,时至今日,不仅应用宝上架需要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件”,很多安卓市场也必须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件。比如OPPO应用商店、360手机助手、百度应用、华为应用市场、机锋市场等。这也是我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表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件可是发布权利人上架APP的必备资质,若是各位需要办理,那么请及时申请!

软件南京著作权登记对企业有着很多的好处,软件作为作品,其实从完成之刻起就获得了著作权,但是软件的价值高,创新度高软件著作权登记对企业有着很多的好处,软件作为作品,其实从完成之刻起就获得了著作权,但是软件的价值高,创新度高,国家为了保护好软件著作权,减少抄袭等软件著作权纠纷,设立了登记制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指的是软件著作权人的协商不一致的时候,任何的著作权人都可以在不损害其他的著作权人的利益的前提之下去申请登记,但是应该注明其他的著作权人;我国计算机软著登记是从1991年开始实行,到了2002年开始使用改进的新法计算机软著登记;计算机软著的登记是非常重要的,计算机软著登记将会为著作权人带来很多的好处,按照制度登记的软件能受到重点保护。除了软件版权注册之外,还有以下功能:

1、可以进行更好的宣传我们自己的软件技术产品,可以更加清晰的展示此软件的著作权归属。

2.当你交易软件版权时,你的软件价值将会翻倍。

3、在发生财务软件著作权争议时,如果企业不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人就很难说明该软件的归属权。

4.软件产品在国内合法运营或销售,可以出版发行。

5、可以通过分析软件销售的退税,减轻企业经济负担。

6、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自主研发知识产权的证明。对于管理软件开发者来说,办理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虽然我们不是自己国家强制的政策,但是这些软件办理了登记,是百利而无一害的;软件著作权是企业的无形资源资产问题之一,它与商标权、专利权一起构成一个企业的知识产权,是企业风险投资、入股、融资等的有效无形资产。

申请登记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企业,是可以享受到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包括了投融资、税收以及出口政策等,具体可以参见国务院的18号文件;再者就是软著登记是企业办理双软认定(软件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的必要前提,之后还是需要对无形资产的软著来作为技术的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是可以突破公司法的20%的限制达到35%的,甚至是有的地方的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说到企业的无形资产,软著的申请就是一项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知识的根本价值以及科学技术的价值;申请科技成果的就算是企业破产后,也能够变为有形的收益:软件著作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不会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企业在破产之后的无形资产的生命力和价值还是存在的,而且还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取有形资金。

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责任

计算机软件诉讼中的所适用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侵权的民事责任和违约的民事责任。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诉讼中违约民事责任的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二节违约合同的民事责任及第一节一般规定的条文进行。

计算机软件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

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要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该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形式有: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3、公开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5、还可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其他民事责任形式。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著作权合同登记的作用

通常的南京著作权登记,既包括记载著作权原始状况登记,也包括著作权权利变动登记。从前面所介绍的合同登记的内容来看,虽然涉及得不全面,合同登记实际上是一种权利变动的登记,但权利变动登记与著作权原始状况登记一样,可以起到帮助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有效行使权利、提供安全保障的作用。

什么是权利变动

权利变动通常主要指著作权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发生了变化。《著作权法》规定了多种权利变动的情况,如著作权转让、继承、承受、质押。此外,集体管理和专有许可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变动,但是行使权利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事实上增加了新的权利人或权利人代表。尤其是在著作权专有许可过程中,尽管著作权归属没有变化,但取得专有使用权的一方在使用作品中所承担的风险有时比著作权人还要大,而专有许可始终是作品传播的重要方式,因此应当为专有权的顺利行使提供保障。为叙述方便,暂且也将它们纳入广义的权利变动范围。由于《著作权法》已经明确按照相关法律进行著作权的继承、承受和集体管理,著作权质押登记作为一种特殊登记也另行做了介绍,这里只涉及著作权转让登记和专有权登记。

为什么要进行著作权转让登记和专有权登记,并且应当规定登记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著作权法》允许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进行转让。通过著作权转让,原著作权人丧失了著作权,受让人则获得了著作权。通过专有许可,著作权人将某种使用方式专有使用权授权给被许可人,被许可人获得专有使用权,成为专有权人。那么,受让人和专有权人如何让外界了解这一变化?尤其是在需要证明其权利人身份时,他们会遇到与原始著作权人一样的困难,因为他们仍然无法通过有效权利凭证(包括合同)证明其权利的存在。在此情况下,法律应当提供登记作为保障措施。由登记机构对受让人和专有权人获得权利的内容和期限等事项进行记载,这些记载成为初步证据,使登记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转让和专有权登记对于避免重复转让和重复授权、维护使用作品的正常秩序尤为重要。实践中,因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不当,重复转让著作权或重复专有授权的现象经常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在许多案例中,经常出现因重复转让和授权造成的多人声称获得转让或取得授权并再转让或授权的混乱现象。对因此而引发的多起诉讼,有时法院也显得无能为力。因为在诉讼中,各案案由和当事人不同,法官之间无法沟通,各审各案,又缺乏认定转让和专有许可的有效依据,而合同是否有效又与转让和专有许可是否有效没有必然联系,难免会出现各判决中,不同的权利人对同一作品同时拥有权利的离奇现象。这种结果还直接导致在市场上同一作品由不同的权利人授权其作品以相同的方式在市场上传播流通,严重地影响了使用作品和产品流通的正常秩序。

通过登记则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所谓登记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是指重复转让和专有授权纠纷中,以是否登记作为认定哪一个有效的依据。规定这一效力,可以使善意受让人和专有权人避免或降低风险。因为在重复转让和授权中,过错在于转让方或授权方,受让方或被许可方通常是无辜的。选择登记,可以使受让方或被许可方获得的权利得到保障,也清楚不登记可能存在的风险。在发生纠纷时,法院以是否登记作为判断转让或授权是否有效的依据。

应当说明,登记不是转让和专有授权的生效条件。转让和专有授权首先是合同行为,如果不重复转让和专有授权,转让和授权依照合同确定生效,无需进行登记。当然,受让人和专有权人为防止对方再次转让或授权,可以选择登记。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合同登记不应当是单纯的行政管理措施,而是著作权立法的需要,是著作权保护制度的需要。合同登记也不能只局限于对外保护和个别领域,更不能仅依靠部门之间的合作才得以实施,而是任何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其实,目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转让和专有许可合同备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上述作用,但应当在实施中加以明确。有关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可建议法院给予必要解释,使其至少可以具有行政保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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