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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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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用途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16 08:45:15

外国人版权的保护期有哪些相关规定?

1.图书的著作权保护期因国家而异,不能一一列举。一般来说,是在作者死后50多年。

2.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在著作权中签署、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期限是永久性的,保护作品中的出版权和转让权等财产权的期限是作者死亡后50年。

对于拥有2名以上员工的图书,保护期为自出版之日起50年。著作权法律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的生命和死亡后五十年,至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如果是合作作品,则在已故作者去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结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和著作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署名权除外),发表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至作品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

但是,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出版,本法将不再保护它们。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和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受保护50年,至作品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但是,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本法将不再保护它们。

外国人如何申请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外国著作权在中国受保护:

1.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按照作者所在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的权利,受本法保护。

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首次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

3.未同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发表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发表的,受本法保护。根据“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八条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次发表,30日内在中国境内再次发表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发表。第33条规定,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所享有的权利受到著作权法律的保护。第三十四条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制作和发行录音制品的权利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建立软件集体管理的构想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世界已经有了两百多年的历史,在我国还是个新鲜的事务,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直到2005年3月1日才开始实施。在我国软件虽然也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软件偏偏是个异类,软件的源代码受《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创意、算法等都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使软件具有专利的特性。各国对软件的保护还有不同的争议,有的用《著作权法》来保护,有的适用《专利法》保护,有的干脆制定专门的软件保护法。正是软件本身的特性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阳光很难照耀到软件上。其实软件更需要关怀,软件比其他形式的作品具有更加复杂的权利,比其他作品更容易被侵权,侵权打击也比其他作品要难得多,我们如何对软件也进行集体管理呢?这是以下要探讨的问题。

一软件集体管理可行性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50人以上就可以发起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条规定给大家以无限美好的想象,以为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门槛很低。其实不然,我国依照国际惯例对一类作品设立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品的种类屈指可数,除了已经成立和正在成立的,基本就不剩其他种类作品了。根据条例的规定:新成立的组织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这个规定将使成立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变得非常的困难。我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采取行政许可制度,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获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审批,这基本决定了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能由政府主导来设立。

借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以自愿加入会员形式来吸收作者加入,其权利来源完全来自作者的授权。那么我们可以成立这样的专业联盟性质机构,不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同样也可以让软件权利人加入,直接取得软件开发者的相关授权。这个联盟由律师事务所发起组建,作为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他们的管理将更加专业,更清楚如何依法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利益。这个联盟只有运做良好,确实能够起到保护软件相关权利的作用,才能吸引软件权利人加入,这将促使联盟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借鉴国外著名公司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做法。国外公司将他们的驰名商标在各个大城市委托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对其商标进行管理监控,也有的公司总授权给国内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负责定期到市场巡视,调查有没有侵权行为,如果发现侵权行为,立刻代理委托方进行打击。这种方式其实也是信托行为,公司将其驰名商标给律师事务所托管,一家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多家公司的信托,同时管理多个驰名商标,达到一定的规模将使服务费用降低,也将极大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这样一种信托管理模式非常容易嫁接到软件管理上。

那么现在我们可以搭建软件集体管理机构了:由律师事务所牵头,软件权利人以信托方式将自己的软件授权给律师事务所进行托管,律师事务所统一对这些软件进行集中管理,对外发放许可证,打击侵权行为,确实维护软件权利人的利益。

二软件集体管理联盟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区别

按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软件集体管理联盟与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最主要的差别,就是软件集体管理联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这个问题不是障碍,完全可以预先设计好的授权方式来解决。

我国已经有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多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除音乐著作权协会稍有作用外,其他基本就不为人所知,他们都是在政府部门主导下成立,其本身就是政府的附属机构,所以他们的办事方式更多地是象国家机关,还没有将自己的角色转变真正为会员提供服务的机构。而软件集体管理联盟则完全是软件权利人与律师事务所由《委托协议》自由连接起来的,软件集体管理联盟要吸引软件权利人加入,唯一只能靠提高服务水平。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相关法律,需要经过政府的审批才能成立,而且一类作品全国仅此一家,别无他店,著作权人没有任何可以选择的余地。软件集体管理联盟管理的事务完全属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不需要另行审批,将会出现不同的联盟,业务之间的竞争将有利促进联盟整体管理水平的迅速提高,服务水准的迅速提高。

三、软件集体联盟管理哪些事情

软件这个异类的东西涉及法律关系挺广,最少包含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而我国软件企业对软件的法律认知水平普遍很低,更谈不上保护,最为可怕的是他们还普遍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需要联盟去普及法律知识,提高软件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水平。软件开发成本高昂,但是侵权的产品成本却非常之低。软件极容易被复制,极容易遭受权利侵犯,我国通用软件的盗版比例非常高,以至我国被视为盗版最高的国家之一。所以软件比著作权、商标、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更需要进行保护。国外大软件公司已经在国内到处打击侵权,我们国内的软件公司也应该积极去打击侵权。

软件还有很多的权利需要申请,另外我们国家对软件企业有很多的优惠政策,如何享有也需要一些帮助。这些事务将由联盟中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来提供服务。那么我们的软件集体管理联盟针对我国目前软件行业的现状,最少要做这些事情:1、充当软件权利人和使用人的桥梁,代理权利人发放软件使用许可证,收取许可使用费用;2、接受软件权利人的信托,为托管的软件提供集中的保护,监控市场使用情况,防范侵权行为发生;3、对发现的各种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将获得的赔偿费用按比例返还权利人;4、对联盟企业进行法律普及工作,提高法律保护意识以及防范能力;5、强大的联盟将健全我国软件行业的发展机制,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进行计算机软件南京版权登记即是对外进行公示,向外界宣明此计算机软件归自己所有,只有自己能依法享有转让权、发表权等,任何人使用即违反法律,要受到处罚,从而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不受他人的侵害,即使是善意第三人也不行。那么具体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用途有什么?

一、行使各方面的权利

从软件著作权最原始的作用来说,企业将软件、各类系统、APP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可以明确软件作品的完成时间、权力关系,尤其是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等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可以很好的明确作品的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

二、能够宣传自己的产品,销售等

企业通过登记软件可以更好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同时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时可以作为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软件产品登记可以作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可以帮助企业在我国境内内经营或者销售其产品,并出版发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三、自己有的,好跟别人进行交流和沟通。

企业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可以作为企业融资的工具,在申请科研项目或者专项资金时可以作为证明材料,同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与客户交易过程中,可以增强客户的企业实力的直观印象和判断。

四、享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

上面谈到的几点都是软件著作权对企业本身最基本的作用,目前对于企业来说,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最重要的是可以作为双软企业、高新企业认证的证明材料,从而获得税收减免、资金奖励等政府的优惠政策。可以说,企业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主要是奔着这些“增值福利”去的,根据各地不同的政策,不仅国家对于这类申请有鼓励政策、优惠政策,各地政府还有不同程度额补贴,如南京市在企业申请软件著作权后可以凭证书申请300元左右补贴。

五、三个角度比较

1、从版权登记的角度来说:虽然相较而言,版权的保护程度较弱,但版权登记是有益处的,即使作为权属的初步证据,其法律意义也是不可轻慢的。

2、从专利申请的角度来说:根据基于现行《专利法》的规定,软件本身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非《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欲申请专利,软件需与一定的硬件相结合(如包含程序的装置)形成技术方案,实现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如一种利用计算机程序测量液体粘度的方法)。

3、从商标注册的角度来说:如果其问题涉及一定的商业模式,必然会涉及商标的问题,建议尽早一并予以安排。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区别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区别

二者的区别就是,一为引用的范围不同,合理使用只是少量使用,而法定许可比例要大一些;二是合理使用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可以包括未发表的作品;三是合理使用一般是非复制使用,而法定许可却可以出版、发行;四是合理使用不需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必须;五是合理使用不需在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使用的前提下进行,而法定许可必须。二者的相同点是使用他人作品不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使用时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类型

法定许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规定了以下5种法定许可:

1、出版教材的法定许可。即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此项规定同时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即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己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1、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我国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我国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我国著作权法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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