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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证书名称变更有哪些必经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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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证书名称变更有哪些必经步骤?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2 08:04:37

著作权证书名称变更有哪些必经步骤?

一、在做变更之前,应首先做查询;查询需要10个工作日。二、变更材料:1、查询结果;2、《查询申请表》(申请表不需盖章);3、变更后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自然人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4、《授权委托书》,盖变更后公司的公章;5、著作权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不同情形办理查询所需材料

一、转让1、查询申请表2、证书复印件3、双方著作权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著作权人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变更1、查询申请表2、证书复印件3、著作权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著作权人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4、如果是公司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局的变更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提供变更后的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三、补发证书、增加副本1、查询申请表2、证书复印件(如意丢失可不提供)3、著作权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著作权人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专有许可、撤销、质权、概况查询、封存1、查询申请表2、证书复印件(如已丢失可不提供)3、著作权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著作权人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五、调取原始档案1、查询申请表2、证书复印件以及原件3、著作权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著作权人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4、调档说明(写清调档原因及用途)加盖公章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另:如是代理公司提交,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授权委托书,代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最近有很多人问,版权有必要登记吗,这个肯定是要登记的,可以保护个人的权益,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呢?其实也是一样的,不管是公司企业还是个人,如果有,那都是建议要登记版权的,那么,版权登记对企业有什么好处呢?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版权登记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

3、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

4、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著作权我们可以分别提起确认诉讼和侵权诉讼吗?

1、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2、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3.著作权侵权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存放或者封存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的存放地,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存放或者隐藏大量侵权复制品的场所;查封、扣押场所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的场所。

5.对于多名被告在侵权行为发生地不同的地方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一名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被告之一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6.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地点包括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和其他被指控侵权的设备的位置。如果难以确定侵权地点和被告住所地,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的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地点。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主体是什么你好光凭你的话,我不能告诉你你能不能。知识产权是复杂的。如果你认为你能积极回应诉讼,我建议你问你当地的知识产权机构来回答你的问题。他们更专业。我想你在上面写细节不方便,所以我建议你找你自己的代理来帮你,但是你必须专业。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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