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版权登记_南京著作权登记

版权登记申请人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版权登记申请人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版权登记申请人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21 08:47:37

版权登记根据自愿原则对符合要求的作品进行登记,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江苏版权登记申请人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1、江苏版权登记费;

2、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3、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4、登记证书费;

5、封存保管费;

6、例外交存费;

7、查询费;

8、撤销登记申请费;

9、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在这个经济发展的时代,计算机是最重要的工具之一,对电脑的依赖已经越来越明显了,计算机软件也是十分重要的,我们现在身处信息时代,软件作为电脑上的主要工具也常常被我们所利用,那么软件江苏版权登记证书有什么用呢?接下来小编将为你介绍软件著作权的作用有哪些。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哪些作用:1、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2、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更是主张软件权利的强有力武器,如果不经版权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3、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4、可以出版发行,并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5、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6、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在进行软件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7、《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申请人均可享受。

二、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1、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即发表权。2、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表明开发者身份,即署名权。3、对软件进行删节,增补,或改变语句顺序,指令的权利,即修改权。4、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即复制权。5、向公众提供软件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即发行权。6、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即出租权。7、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即信息网络传播权。8、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转换成另一种自然的权利,即翻译权。9、软件著作权人有权获得报酬,在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的时候。

三、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提交的主要证明文件:(一)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三)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四)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权利继承人,提交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权利继承。

在版权问题上。版权也被称为“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作物享有的权利。根据规定,作者享有以下权利:

(1)以真实姓名、笔名或未署名发表作品;

(2)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3)修改已发表的作品;

(4)声明已发表的作品因观点改变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被撤回,但出版单位应当适当赔偿损失;

(5)通过合法渠道以出版、复制、广播、表演、展览、拍摄、翻译或者改编的形式使用作品;

(6)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回报。如果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著作权的局限性是什么?著作权限制是指法律上限制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和著作权的制度。这是一个狭窄的“著作权”限制,它只限制著作权人的力量。广义的著作权限制还包括对著作权的时间限制和地理限制。法律之所以对“著作权”的行使加以限制,主要是因为作为精神产品的作品不同于其他产品,其价值只能通过转化为社会效益来体现。作品具有传承性和知识性。社会要发展,文化要进步,离不开作品的广泛及时传播。公民文化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公共文化娱乐等精神消费水平的提高都与精神产品中的作品传播有关。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不使著作权法赋予的一些“专有权”成为公众获取知识和整个社会的教育、科学和文化发展的障碍,各国的著作权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对作者的“专有权”(主要是经济权/财产权)作了一些限制。

中国宪法规定,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义务。限制著作权是一种义务,即作者对社会的义务。著作权限制特定内容:著作权的时限著作权时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限。具体来说,时间限制是对作品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发表权的限制,而对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时间限制。在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著作权的人享受相对完整的著作权;期限届满后,限制部分的著作权将丢失,不再受法律保护。中国著作权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型作品的保护期,具体如下:

1.公民作品的保护期包括出版权和财产权在内的公民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死亡后50年,在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结束,如果是合作作品,则在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结束。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的保护期限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和著作权作品的保护期(署名权除外)为50年。自作品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起,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出版,著作权法律将不再保护它们。

侵害软件著作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了侵犯的各种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1)未经软件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未经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

(2)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3)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4)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复制品。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1条规定,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引起的所开发的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1)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2)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技术标准;(3)由于可供选用的表现形式种类有限。

另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2条第1款规定,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其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提供该侵权软件的人承担。若不销毁侵权软件不足以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持有者有义务销毁所持有的侵权软件,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软件提供者追偿。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上一篇:软件著作权转让的四大误区

下一篇: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