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侵权的四大要素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23 08:50:16
著作权的类型比较多,电影、电视、音乐、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设计图等等都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尽管申请作品著作权,侵权方式也很多,线上的、线下的、复制的、冒名剽窃的、同人作品涉及修改权的,想了下,还是范围小点比较好,我服务互联网企业比较多,所以就谈一下互联网的对著作权未经授权复制他人作品的维权主要难在哪些方面。
一、法律落后于技术。人类花了几百年时间建立了著作权产业的商业模式,简而言之就是靠复制内容收费。但由于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出现后,复制和传播变得无比简单,以往该商业模式借助于复制、发行的壁垒销售复制件进行收费,但互联网的出现使壁垒成为了被绕过的“马其诺防线”,此时,对这种模式进行保护的著作权法也面临更新的问题。现行的著作权法的保护重点是著作权的复制发现权,但技术使复制变得简单以后,每个互联网用户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复制发行内容,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可能会变成著作权法的违法者。法不责众,此时法律的地位就有点尴尬,对著作权的权利人而言,互联网侵权过于严重,个体力量很小,哪怕是象微软这样的大公司,面对如此之多的盗版源和盗版用户,其作为维权者的力量相对而言也是非常小的。
二、查明侵权者的身份难。既然要维权,就得借助法律,但这时就会发现,很多时候,你无法查出侵权者的身份。互联网天生就是匿名的,所以网上注册一个用户就能发言,小用户人微言轻也就算了,微博、微信上的一些大号,粉丝或订阅者上百万,但背后谁在运营,大多数人不知道。如果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告知谁发布了盗版内容,他们多数情况下不会告诉你,即便告诉你,可能就是一串IP地址,但你不是警察,没法根据这个IP地址要求电信公司提供上网用户的登记信息。
三、侵权赔偿低。著作权侵权诉讼的赔偿低不是新闻,偶尔看到赔偿高的案件才是新闻。目前司法系统的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口号:与国情相适应。国情是什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以一部热播的电影被盗播才判赔两万,文字作品的侵权案按稿费的标准赔偿,但稿费的标准还是上世纪制定的,相当的低。法院也有难处,编制就这些,如果赔偿标准高,案子涌进来,权利人和律师是受益了,法院的法官都累得半死,有啥好处?
四、避风港规则被滥用。避风港规则指的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合理时间内删除其平台上的侵权内容,可以免责的规则。这个规则是美国人发明的,但在中国,这个为了保护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规则被滥用了。最大的问题来自于就是垂直搜索和应用,中国互联网存在过很多很热的论坛、影视音乐搜索、文库类产品,其开发的目的就是为了共享版权作品,这种产品,其实就是在鼓励盗版,开发者因为受到了避风港的庇护,被起诉时可以免责。
此类产品发达国家很少,但中国很多,关键就在法院对于避风港规则的理解不同。我国不少法院早期这里把垂直的搜索和应用等同于普通避风港产品适用法律,不过最近有好转,快播受到压力关闭服务器就是一个信号。
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转让、承受、质押、变更相关问题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转让、承受、质押、变更的,权利继受方办理江苏版权登记,合同当事人办理转让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质权合同当事人办理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软件登记人办理变更或补充,软件登记人或利害关系人办理撤销软件登记申请时,均需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申请。
软件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申请须知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登记的事项做变更或者补充登记。二、允许变更的事项:软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版本号);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三、允许补充的事项:首次发表日期。四、不允许变更或补充的事项:软件表达(功能的增加或修改)的变化;软件权利发生转移;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等事项的变更。
受让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方式
软件著作权人如果是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方式有两种:1、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即以受让方为申请人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即以转让方或受让方为申请人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
因侵犯版权而造成的版权侵权行为,应当客观分析。这就涉及到造成版权侵权的四大要素,通过四大要素,我们可以客观的分析侵权行为。那么,有哪四大要素呢?我们小编整理了一下为大家解答。
版权侵权四大要素:
1、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拥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须承担赔偿责任。不然,即便有损害事实,行为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或其行为是否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都不可避免地会损害著作权人的未来利益,都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受害人的损害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无关的,不予赔偿。
3、损害事实通常是指侵权人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人造成损害。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侵权人在未造成著作权人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吗?如果一个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了大量作品,这是侵犯著作权吗?或者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发表文章,但向作者支付稿费的?小编认为这些都是侵权行为,因为未经作者许可,它们不能合法获得许可。侵权人行使著作权人应当控制的权利或者妨碍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
4、主观过错侵犯著作权的,在适用过错责任时,应当承担主观过错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著作权人发表权、署名权定义全解析
发表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发表作品权,含何时发表、何地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作品。出版、公演、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都是发表的形式。不发表作品权,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不公开的权利。发表权的行使只能有一次,作品的发表,应当是首次向社会公开,如果作品已经出版或者将作品展览过,说明作者已经行使过发表权了。
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包括决定发表和决定不发表两个内容,著作权人决定自己的创作不发表,他仍然有权将自己的作品许可他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发表并获取报酬,如果作者生前决定不发表自己的创作,也不允许其继承人、受赠人发表,在著作法保获的五十年期限届满时,任何人都可将其发表,但不得侵犯其署名权,如果生前未明确表示死后也不发表其著作,他的继承人、受赠人在著作权法保护的五十年期限内,可以行使其发表权,著作权人没有继承人或者受赠人,可由其合法所有人行使发表权。
署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指出“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换言之,即是著作权人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注明自己的名字、名称的权利,作者是公民的,还可以注明自己的笔名。
署名权是确认该作品的作者的具体身份的重要的法律依据,它除了向公众表明该作品的所有权归何人所有外,也向公众承诺该创作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人。署名权包含著作权人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著作权人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可以是真名,也可以是笔名、艺名,还可以是假名、化名,甚至可以放弃署名,不管著作权人采取什么方式署名,他都有权拒绝其他任何未参与该创作的人员要求署名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创作的作品,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该创作仍是由具体公民所创作,因此,署名权仍归具体创作的公民所有。署名权属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范畴,其权利不能转让、抵押、继承、赠与,一部作品创作的署名权,归创作人永远享有。著作权人创作的作品署名发表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的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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