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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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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27 08:56:06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是什么?“二法”第三条本法所称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源技术等作品。以下列形式创建:

(一)文字作品。(二)口服百种产品;(三)音乐、戏剧、民间艺术、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艺术和建筑作品;度(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什么作品受著作权法律保护?作品百项权利是2人以上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是由多项权利构成的权利复合体。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包括以下权利:出版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拍摄权、改编权、翻译权、集会权,应由著作权人享有。根据著作权法律和相关规定,以下哪项不受著作权法律的约束...中国著作权法中所指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一项工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1)独创性,即作品必须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只有原创作品受到著作权法律体系的保护。

(2)再现性是指一个或多个作品可以通过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制作。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那么什么是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包含哪些权利内容?下面由为大家详细介绍著作财产权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又被称为著作权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著作财产权包含哪些权利内容?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财产权权项共有12项,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其他权利”这一兜底条款。

1)复制权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是一种不具有独创性的活动。复制权也适用于数字环境,但临时复制不受复制权规制。

2)发行权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受到权利用尽原则的限制,作品的原件或者经授权制作的合法复制件一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与赠与之后,著作权人就不能控制该原件或者复制件的再次流转,除非著作权人同时享有出租权。

3)出租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出租权构成发行权用尽原则的例外。

4)展览权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有权对作品进行展览。

5)表演权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包括现场表演与机械表演。表演权不同于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一项邻接权。

6)放映权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放映权需要借助一定的技术设备来实现,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放映权仅限于特定作品类型。

7)广播权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以有线方式直接传播作品,不属于广播权控制的行为,可以适用《著作权法》其他规定予以调整。

8)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具有交互式特点,广播权控制的行为则具有非交互式特点。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不以作品实际传播为条件,只要作品被未经授权地置于公开信息网络之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即告成立。

9)摄制权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摄制与录制的区别在于,前者产生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后者产生录音录像制品等邻接权保护的客体。摄制权与改编权、翻译权均属演绎权范畴。

10)改编权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作者未经许可在其作品中使用了原作品的表达,但并未形成新作品的,属于复制行为,不受改编权控制。

11)翻译权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翻译是一种独创性活动,机械的转化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翻译,而是复制。

12)汇编权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汇编也是一种独创性活动,如在作品或者作品片段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缺乏独创性,则不属于汇编行为,如对作品的编排仅按照拼音顺序进行。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知识产权界也有人将版权和著作权等同看待。

版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基于上文笔者对著作权概念的界定,立足社会实践,笔者认为版权与著作权有五点明显区别:

其一:主体不同。

从狭义上看,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在中国,出版业被当作意识形态的重要领地长期为国家专营,由国有的出版机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体运作。所以,在我国版权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出版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

其二,客体不同。

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

第三,形成机制不同。

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在我国,作品一经创作产生,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自动依法产生著作权。

第四,内容不同。

以我国为例,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

第五,期限不同。

在我国,出版者对作者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时限的专有出版权。时限长短由出版人与著作权人协商签约产生,并规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内容具有一身专属性的权利理应受到永久的保护。对于著作财产权,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间界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作品自愿登记程序:

一、依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负责本市的作品自愿登记工作。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

二、作品自愿登记程序

(1)、登记主体:

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个人;北京地区的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外资与三资企业除外)

(2)、登记程序:

由作者本人或单位受托者将相关材料送至北京市版权局,填写登记表与保证书,经审核,如无异议,一个月内办理登记,并颁发作品登记证。

(3)、提供材料:

个人:

1、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2、办理作品自愿登记手续申请书;(参考附件:《作品自愿登记个人申请书》)

3、作品说明:简述作品内容与创作过程;(参考附件:《个人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样本》)

4、作品原件与复制件;

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

1、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2、申请书(参考附件:《作品自愿登记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书》)与作品说明;(参考附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样本》)

3、委托书;

4、受托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5、作者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6、作者对版权归属的说明或协议的原件与复印件;

7、作品原件与复制件;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撤消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第四条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消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五、经承办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作品登记表》并发给《作品登记证》。

六、作品登记和查阅应按法定标准收取费用。

七、我局应当在受理作品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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