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认定的条件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8 08:06:50
软件著作权转让手续:
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转让或者是专有合同的等级。这个可以由申请人自行办理,也可以是委托专门的代理机构进行办理登记。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委托的时候,记得提交一份委托书给对方。
2、申请人的档案应当进行留存,方便在后续的补正程序中使用。补正程序中的内容必须与源文件保持一致。
3、办理的方式,在办理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或者是专有合同登记中,可以到有关部门的登记大厅进行现场的办理,也可以采用邮件的方式进行办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只能使用挂号信函或者是特快专递邮件才能进行。
4、申请表的在线打印,严禁对表格的格式中进行擅自的更改或者删减。同时申请文件的所运用的公章,签字必须与申请表中的签章保持一致,否则失效。
5、在填写信息栏中的详细地址时,需要填写准确的且能够有效联系的地址,这样子对于后续工作的开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在通过之后,可以邮寄有关的文件和信息的传递。
6、如果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活着是其他的企事业单位的法人,此时需要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是法人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单位的公章。
7、当著作权人为自然人,此时需要提交有效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这里需要正反面加以复印。并且按照有关的需求提交非职务的开发保证书或者是证明。在官网均可下载。
8、如果著作权人为外国的自然人,此时登记的有效文件为护照的复印件,同时需要提供护照复印件中文翻译,需要翻译人的签字盖章。
很多影视工作的创作者对于影视作品的归属问题还有一定的不解,其实影视作品著作权是一个比较有用的权利,影视作品在创作以后应该及时的申请作品著作权,只有将影视作品著作权才能对作品进行很好的保护,今天就让小编来为你科普一下关于影视作品江苏版权登记的相关内容,也带您了解影视作品被侵权了要如何处理。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根据相关规定,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认定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五点:
1、如无相反证据,以影视作品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
2、未明确标明权属信息,无相反证据的,以在影视作品上署名的出品单位为著作权人,无出品单位署名的,以署名的摄制单位为著作权人;
3、行政机关颁发的各类许可证可以作为确定著作权人的参考,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权属的依据;
4、无相反证据的,境外机构对影视作品权属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
5、就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合同约定的,依合同确定制片者及著作权归属。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影像作品侵权的认定主要看其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影像作品。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随着目前软件著作权代理市场需求的明显提高,近些年来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发展也较为迅速,不少客户有著作权代理的现实需要,但由于之前缺少相应的选择经验,导致在各种各样的代理机构中不知道如何准确选择,一般来讲,选择一家优质的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第一,代理经验。代理经验情况是大家选择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时需要考虑的首要事项,服务案例情况可有效反映一家代理机构的行业经验,建议大家实际考察时,应详细考察机构的服务案例情况,如果案例较多,且比较符合自身的代理实际需求,则建议大家优先考虑。
第二,代理口碑。口碑情况也是大家选择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时需要详细考察的事项,建议大家可先期在网上浏览该代理机构客户的整体评价情况,也可咨询身边的客户,如果该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以往的客户评价普遍较高,则该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相对而言值得大家信任,建议大家重点参考。
第三,代理价格。实际价格情况也是大家选择时不容忽视的参考要素,一般来讲,市场价格与代理服务质量成正比。建议大家具体考察时,切不可贪图一时便宜而轻易选择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避免后期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金钱损失和时间浪费就得不偿失了。
2020著作权使用条件与情形
著作权通过登记获得权利,相应的在生活应用中也必须遵循条件做到合理使用。关于著作权使用条件与情形,本文将一一做出介绍。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条件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3、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4、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
二、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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