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流程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4 08:07:38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那么什么是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包含哪些权利内容?下面由为大家详细介绍著作人身权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又被称为著作权精神权利,是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害的非财产权利。著作人身权具有无期限性、不可分离性、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等特点。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保护。著作人身权包含哪些权利内容?著作人身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项权利内容。
1)发表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联系紧密,作者发表作品的行为,通常也是行使某种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作品一旦发表,作者就不能再行使发表权,他人也不可能侵犯发表权。
2)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原作品作者对演绎作品也享有署名权。署名权的行使方式包括署真名、署笔名或者假名、不署名、变更署名形式等。在多个作者对作品享有署名权的情况下,作品署名顺序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
3)修改权: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的行使方式包括自己修改、授权他人修改、禁止他人修改作品等。在以下情况下,修改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只要不涉及对内容的修改,则无须经过作者许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因影视作品的特殊艺术表现手法所做的改动,以及因政策规定、技术水平、拍摄设备等所限而进行的改动,可以认定为属于必要的改动,不构成对修改权的侵犯。计算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有权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对是否损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应以所作的修改是否从根本上改变作者的原意及其所表达的思想感情为标准,作者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如果著作权人将作品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给第三人,则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根据作品的性质、使用目的、使用方式可以对作品进行合理限度内的改动。判断是否属于在合理限度内的改动,应当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特点及创作规律、使用方式、相关政策、当事人约定、行业惯例以及是否对作品或者作者声誉造成损害等因素。
版权市场烟波浩渺,著作权法这艘大船承载着无数附着了作家心血与梦想的作品。海洋没有涓涓细流,作品想要在这暗潮汹涌之中航行的更远,探索更多的财富宝藏,那么不断的给船推陈迭新加固扩建就尤为重要。版权登记制度的推出与完善,让作品乘风破浪扬帆远航。
一、我国版权登记制度创建时间
版权登记制度的建立于,国家版权局在1991年10月《计算机软件南京版权登记办法》与1994年12月《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颁布之后。2001年10月,《著作权法》新修订版本颁布,版权登记办法也做出相应的修订。随着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颁布,《作品自愿登记办法》也正在修订中,我国版权登记制度逐步完善健全。
二、我国版权获取的原则
著作权法中对于版权的获取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也就是说作品创作完成起,版权也伴随产生不需要进行任何的登记手续。而实行版权登记制度不是为了改变,同时也不会改变版权的自动获取原则。实行版权登记制度目的在于更深层次的给予作品版权的保护。
三、为什么要建立版权登记制度?
由于我国建立版权保护制度起步较晚,全社会的版权意识处于低迷状态。在著作权法的实施执行过程中,为了能够进一步明确版权的归属,让版权有一个形式上的确定,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希望将自己的作品进行登记。并且一些作品的使用个体或组织发现,版权归属的不明确很容易导致版权纠纷的出现,如果能够存在形式上的作品登记,对作品的使用也会更加便利。作品经过登记后,在发生版权纠纷时也可当做一个初步的证据进行使用。
随着版权知识的普及以及相关权益得到保障,公众已普遍认识到“版权”是一种可以主动行使的财产权利,是可用来交换、增值的财产。然而版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它与有形财产不同,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的财产。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可以带来财富,版权只有同产业结合才有生命力。在版权流转活动中,需要用版权登记证书来证明版权所有者手中所拥有的权利,版权登记制度在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作用日渐突出。
作品登记数量正在逐年上升,所涉及的作品类别较多为音乐作品、图形作品、美术作品和文字作品。著作权登记制度对维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权利人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1分钟了解版权保护益处
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就自动取得版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版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著作权的基本原则、著作权的主体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以及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那么版权保护拥有哪些好处呢?
一、版权保护益处1、在进行版权转让、授权许可等版权交易活动时,作为权利证明,能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2、版权登记的周期比较短,自审查周期三十个工作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左右可以取得版权登记证书,且成功率较高,基本是百分之百。3、作为权利证明,通常是著作权人启动反盗版维权行动的前提。目前,作品南京版权登记证书是电商平台上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有效的著作权权属证明文件。4、作为国家权威部门发放的证书,其是展现权利人竞争力的标志,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可以增强企业市场的有效竞争力。5、版权登记的保护周期长,从自然人登记保护有生之年到死亡后的五十年,法人登记保护自发表之日起五十年。
二、版权保护意义1、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2、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同时是用有形物体现的,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著作权也是人权,又是一种财产。3、防止别人盗窃自己的作品抢先进行著作权登记据为己有。别人一旦把自己的作品进行抢先著作权登记,反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得到有力的保护,陷入被动。
三、版权保护的方法1、先确权,才有资格维权。2、借助技术手段固化侵权证据。3、批量稿件被侵权,选典型打官司。4、即便不要钱,也要坚持先授权后使用。
侵犯著作权存在哪些犯罪主体?
任何侵犯行为都存在侵犯的主体,著作权的侵犯同样有犯罪主体。但是具体的犯罪主体有哪些呢?主要内容小编整理如下。
一、著作权犯罪主体
1.自然人犯罪主体原则上讲,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主体,但通常来说,实施本罪的自然人大多是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人。是否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是否属于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并非认定自然人是否本罪犯罪主体的外在标准。本罪的自然人犯罪主体并不限于工商业经营人员。任何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只要以营利的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情节严重,都可以成立本罪。很多时候,并不专门从事商业经营的人也会对外兜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尤其是在当前网络发达的情况下,很多本来不从事商业经营的人利用业余时间,在某些商业网站上注册后就可以对外销售产品,其中不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如果以是否从事商业经营来认定本罪,就会放纵这部分违法犯罪人,不利于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2.单位犯罪主体成立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可根据刑法典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来确定,主要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至于是否具有国家或者国有属性,则并不重要。这就意味着,即便是国家机关,也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主体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单位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不影响其构成本罪。而且,单位是否属于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市场经济主体,对其是否成立本罪同样也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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