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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版权登记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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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版权登记常见问题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07 08:08:05

版权,关系到自己的贴身利益,我们必须好好保护。然而很多人,都在版权这一块吃了很大的亏,原因就是对版权这款不了解。今天就给大家介绍南京版权登记常见问题都有哪些呢?

1、办理了版权业务,是不是就不需要办理商标了?

很多朋友讲版权和商标混为一谈,以为办理了版权登记后,就不用登记商标了,有些朋友甚至认为版权可以在各种商用场合代替商标。

商标和版权,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商标保护的是logo的使用商品及类别,而版权保护的是logo本身。而且下证机构不同。版权可以用在各种商用场合,但是不能替代商标。试想要是他们能互用,存在一个就行了,请问有必要存在两个吗?

2、办理版权登记需要多长的时间呢?

办理版权登记,一般只需要1个月左右的时间。温馨提醒:虽然版权办理需要一个月,但是这个版权登记异常重要,大家切勿因为麻烦而不去办理。

3、拥有了版权,但是怎么使用它呢?

可以使用在你自己的任何产品上,在版权左上角或者右上角上打上?的标志去使用。主要作为扩大logo使用范围及举证使用,因为版权保护的是logo本身。和商标相比,在使用时有较大的自由,可以在任意商品、服务对象上使用;另外倘若对方涉嫌侵害自己的版权,则可以通过版权证书向有关部门提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4、把版权日期提前后能否注销别人的商标?别人能否把自己的logo登记版权后,来注销自己的商标?

相信这两个疑问,大家心里都有过吧?其实将版权日期提前后,可以通过版权登记证书在他人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异议。但针对知名品牌的商标无效申请除了版权外,还需要更多的证据材料,如使用证据等。同理,当自己logo被他人登记版权后,也可以提请该商标无效。

5、我进行了版权登记,那么我可不可以不注册商标

商标主要使用在产品上,只有通过注册才能享有商标专有权,不注册就没有商标专有权。未注册的商标不能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也不能通过国家商标局得到保护。没有商标的产品不能进入正规商场销售。而且,如果只是登记版权,别人也可以抢注成为商标,如果要拿回商标权只有通过撤销或维权。所以,应该化被动为主动,在申请商标的同时,登记版权,预防别人抢注。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要办理计算机著作权转让,需要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这样可以有效保护软件受让人的权利,以防转让多次转让权利引发纠纷。申请需要按照版权中心模板提交转让合同、申请等较多相关文档,建议正通过代理机构申请。

一、软件著作权人变更所需材料

1、公司名称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1)填写《软件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申请表》,其中变更理由说明栏务必填写清楚(2)完整的工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3)原南京版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份(4)新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份(5)下载《代理委托书》,填写软件名称并盖好公章。(6)单独用A4纸写一份《变更理由》,加盖公章

2、软件名称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1)填写《软件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申请表》,其中变更理由说明栏务必填写清楚(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份(3)原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份(4)单独用A4纸写一份《变更理由》,加盖公章(5)下载《代理委托书》,填写软件名称并盖好公章。

3、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1)所提交的纸介质申请文件和证明文件需复制在A4纸上(2)申请表格内容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并由申请者盖章(签名);(3)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4)所有提交的资料均一式一份

二、软件著作权转让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一份(网上填写),要求:其中权利取得方式栏选择继受取得-受让,原登记证书号需填上。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一份。

3、转让方及受让方双方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二份。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份。

5、《代理委托书》。

三、软件著作权转让、变更注意事项

1、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2、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每次100元,变更或补充登记费150元/件次。

软件南京版权登记申请流程是指计算机软件开发者为了维护自身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权利,所采取的一种权利,它可以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的保护,是一种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个人的知识保护,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得到申请,该软件在法律上就属于该申请人,别人使用时就需要对原来的申请人允许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如下: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取得登记证书。

1、填写申请表:进入“计算机著作权网上办公系统”,注册用户,登录后填写相关资料,提交申请表并打印。

2、提交申请文件:软件著作权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3、缴纳申请费:软件著作权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200元/件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费10元。

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

5、补正程序:自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6、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软件著作权申请人或代理人可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阅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持受理通知书原件在该软件登记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后,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登记大厅领取证书。

二、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有:

1、在线打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3、申请者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及其他组织申请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4、软件登记所需相关的证明文件。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2)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3)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4)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5、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需要说明或解释的其他材料。

著作权侵犯_微信公众号抄袭

随着微信用户的增多,各种微信公众号如春笋般涌出,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关注一些公众号来了解更多讯息。但如今各公众号之间文章的重复率非常高,用“1人原创,99人抄袭”描述也不为过。那微信公众号之间文章的抄袭是否侵犯了原创的著作权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首先,什么是微信公众号呢?微信公众号是指商家或开发者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通过公众号,商家可以在微信平台上发布文章,动态来和群众进行交流互动。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属于网络文字作品,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抄袭和非法转载构成侵权微信公众号文章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方面,人身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则包含了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主要有两种:1、篡改、剽窃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侵权微信公众号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标以自己名字或匿名在网络上传播,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同时对权利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在网络上私自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就是侵犯了原作者的网络传播权。微信公众号如果采取超文本链接的方式,而且链接的是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公众号,一般不认为侵权。

二、地方法院出台惩罚性赔偿标准在侵犯微信公众号文字作品著作权的赔偿中,可依循侵犯著作权的赔偿原则,即全部赔偿和法定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为限。法定赔偿原则是指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考虑各方面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三、微信公众号抄袭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了八类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其中包括文字作品,并未区分作品的载体。《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四、侵权责任的“避风港规则”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所承担的责任,我国法律采取世界上普遍采用的“避风港规则”,即当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后,若网络服务提供者被通知侵权,则负有删除义务,否则即被视为侵权,要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若侵权内容没有存储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上且又没有被通知删除,则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承担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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