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版权登记的受理范围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22 08:44:03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作品版的保护力度,那么注册版权多少钱?版权登记的受理范围是怎样的,关于江苏版权登记的受理范围是怎样的,注册版权多少钱?
一、版权登记的受理范围
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
版权登记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版权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版权登记要花多少钱
1、软件江苏版权登记申请费:250元/件次。该项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
申请例外交存手续费:320元/件次。
2、件权利转移备案费:转让或许可:300元/件次;继承:200元/件次。
3、软件著作权续展费:550元/件次。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续展证书费各为50元/件。
5、变更或补充登记费:150元/件次。
6、异议请求费:150元/件次。
7、复审请求费:150元/件次。
8、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100页内120元,超过100页的,每增加一页增收2元。
9、请求延期处理费:第一次100元/件次;第二次200元/件次。
著作权法上的法定许可,是指社会公众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在支付合理报酬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获得作品的使用许可。对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者的差别在于:法定许可要求使用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是无偿使用。
一、编写出版教科书《著作权法》(2010)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五种“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对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数量作了严格限制,只有“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才能适用这条法定许可。也就是说,教科书之外的教辅资料被排除在外。
二、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使用的是音乐作品,而且是已经被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如果先前的录制是非法的,即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录制为录音制品,其音乐作品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对象。其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必须独立录制,其不能翻录他人在先录制的录音制品。
三、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转载、摘编的是发表在报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够转载、摘编的主体同样是报社、期刊社。其他媒体如出版图书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适用法定许可。值得注意的是,有权发表不得转载、摘编声明的是著作权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报刊。实践中,许多报刊杂志经常声称“未经本刊同意,不得转载和摘编本刊发表的作品”。此类声明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才有效。
四、电台或电视台播放《著作权法》(2010)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著作权法》(2010)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是第三种和第四种“法定许可”,这两种“法定许可”均是对广播权的限制,只是后者适用于录制已出版的录音制品中的作品,前者适用于其他已发表的作品。需要注意的是,播放作品法定许可不适用于电视台播放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
应当承担责任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江苏版权登记是指著作权有关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将作品及其权刊登载于登记簿的行为。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作品登记资料,经登记机关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下发《著作权登记证书》。
由于我国著作权登记机关除了有国家版权局之外,还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以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
另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的委托,也可受理著作权登记相关业务。所以,我们常常会看到在不同的级别的登记机关登记后,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却不尽相同。这是由于国家版权局没有对著作权登记证书中文字内容的格式和印章的形式作统一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作品登记制度,保障版权交易安全,逐步实现作品登记工作统一管理的目标,国家版权局下发了《关于规范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国版函[2016]1号),并定于2016年6月1日起启用由国家版权局统一监制的新版作品登记证书及印章。该通知明确规定,各著作权登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版权局统一监制的新版本作品登记证书样式的用纸和规格自行制证。著作权登记机构可通过国家版权局网站下载具体样式。新版本作品登记证书载有的作品登记号格式不变,为地区编号-年份-作品分类号-序号(8位起始),地区列表、作品分类号不变。印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105px,圆边宽为2.5px,上弧为单位名称(如ⅩⅩ省版权局),自左而右环行,中央一律刊五角星,星尖直径为35px,下弧首行一律刊作品自愿登记,次行为专用章,均自左而右环形,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另外,国家版权局还在《通知》中注明了证书样式的用纸和规格:新版本作品登记证书样本的规格为A4大小(210*280CM)的148g米黄色环保纸,“作品登记证书”的字体字号为汉仪大宋简45pt,正文字体字号为方正宋一简体14p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统一监制”的字体字号为汉仪大宋简14pt。证书底色CMYK色值为(C=0、M=0、Y=10、K=0),证书花边CMYK色值为(C=30、M=40、Y=70、K=0)。
新版本作品登记证书主要载明登记号、作品/制品名称、作品类别、作者、著作权人、首次发表时间、首次出版/制作日期、登记日期和登记机构签章等事项,并说明以上事项由谁申请,经哪个登记机关审核,并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予以登记。具体样式详见国家版权局官网。
上一篇:软件版权变更要如何办理?
下一篇: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