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版权登记查询流程是什么?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31 08:03:47
近年来版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很多作品都可以通过版权登记来获得保护,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版权登记势在必行。那么,如何查询版权登记,江苏版权登记查询流程是什么呢?以下是小编带给您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版权登记查询的流程版权查询有两种方式,他们分别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查询请求,并在其网站上获得查询结果;或者登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进行查询。这篇文章主要介绍一下版权查询流程。
首先,你需要先打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点击版权声明,跳到下一页即可。接着,在这里输入一个名字或登录号码(证书上有),版权人,其中任何一个都可以进行查询。全国版权保护中心在进行版权登记后,均在此公布。
二、版权注册的重要性在我国,版权自愿登记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企业可依法向各地版权局申请注册文字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等,并取得版权局颁发的注册证书,作为享有版权的有效凭证。版权注册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1、有助于版权人确定并明确其权利的归属。
委托创作、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等创作过程比较复杂,需要有一个法律确认过程,以减少相关权利纠纷。
2、登记的事项可以作为著作权人因侵权而要求其权利的初步证明。
在诉讼中,原告经常需要拿出原件、原件、创作性的证明材料、受让合同或者其他可以使用的合同作为权属证明。对于某些未出版或未为人所知的作品,拿出相关原件或合同相对困难,而版权登记的内容,如版权证书等也能起到类似的证明作用,目前司法实践中已采用版权证书作为证据。
3、江苏版权登记还可以保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
由于版权保护意识的增强,用户获得授权后,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以降低经济风险。对于作品的传统使用领域,人们对于作品的认定有一个基本的判断。但是在网络中,经常出现权利人难以确定的情况,如果取得了版权登记证书,问题就容易解决了。
在你的作品完成时最早完成版权登记,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以减少后续的纠纷,让你更放心地享受版权。
江苏版权登记材料和流程是知识产权类别中相对简单,办理时长较短,审核通过率较高的一项。文字作品版权登记一般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将填写版权登记申请表和版权登记保证书和准备好的登记材料,递交给国家版权局或各地版权中心。机构进行审核之后,没有异议将会在受理一个月左右下发著作权登记证书。文字作品版权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版权登记申请书;
3、文字作品说明:主要是简述作品的内容与创作的过程,说明书必须有作者的亲笔签名;
4、版权登记作品的原件及复印件;
5、版权登记的权利保证书。文字作品版权登记:提交登记材料--机构审核--审核通过下发版权登记缴费通知单--缴费后正式受理审查--审查通过下发登记证书。文字作品版权登记对文字作品的要求:
1、文字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2、文字作品需要具备可复制性,且复制后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3、文字作品本身应当是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以上三种要求的文字作品可以进行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申请人可以自行到版权保护中心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版权登记流程的字面意思是指将版权登记需要的一些申请材料递交到国家版权局,然后再按照一系列的要求来办理版权登记。那么版权登记办理流程有哪些内容?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
一、提交申请版权登记的作品:向国家版权局提交自己想要申请版权登记的作品。
二、进入版权登记程序:由作者本人或代理人将相关的申请材料递交到国家版权局,并且填写版权登记申请表与版权登记保证书,如果通过核审后没有异议的,版权局将会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并且颁发作品登记证书。
三、提交申请版权登记的材料:
(1)版权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和工作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作品自愿进行版权登记的手续申请书。
(3)版权登记作品说明:主要是简述作品的内容与创作的过程。(说明书必须有作者的亲笔签名)
(4)版权登记作品的原件及复印件。
(5)版权登记的权利保证书。
四、缴纳版权登记的费用:如果核审通过后,版权局会下发缴费通知单,然后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需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缴纳相应的版权登记费用。
五、正式受理版权登记申请:所交的版权登记申请符合登记要求并且缴纳过相应的申请费用后,版权局会正式受理。
六、版权登记审查:在正式受理后,版权局将会进行一系列的标准审查,查看申请是否有问题或者是否是作者本人申请的。
七、下发版权登记证:待审查通过后,大概在两个月的时间内,版权局会下发《版权登记证》。
2020年5月2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实施了《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不是我国第一次提出关于摄影作品版权问题,《著作权法》第二条中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三条则细化了“作品”的范围,其中第(五)项明确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五)摄影作品。
一、摄影作品受保护的范围关于摄影作品,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也应当具备《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要求,例如:1、不论是否发表;2、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3、具有独创性;
在《通知》第一条中明确了对摄影作品的要求,并着重强调了“独创性”,并需要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的特征,即(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同时需要注意,《著作权法》第五条(二)项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但在《通知》中却明确了:以新闻事件为主题的摄影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受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
二、摄影作品的适用范围及授权
摄影作品的受众相对广泛且门槛较低,所以相对于音乐、文学作品、科学作品等被侵权的范围要更大,其中最严重的是图片。
《通知》进一步重申了摄影作品受法律保护,并规定了图片经营和使用单位的义务,其中第二条细化了规定:新闻单位、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公众账号、图库经营单位、非媒体机构和个人等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取得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经摄影作品作者许可,不得对摄影作品的构图、色彩等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歪曲篡改摄影作品标题和作品原意。使用著作权保护期届满的摄影作品,不得侵犯摄影作品作者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同时,《通知》中对摄影作品的适用范围也涉及到了教育层面,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八、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单幅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其实,关于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中也规定:“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综上,在摄影作品的使用方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使用著作权人摄影作品的,新闻单位、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公众账号、图库经营单位、非媒体机构和个人等均应当取得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的使用,必须是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单幅摄影作品,从侧面来说,若是系列作品还是需要征得同意的。
三、细化图库经营单位权利义务
随着互联网的深入,数字化时代已然到来,各大图库经营者掌握着数量庞大的摄影作品,但值得深思的是,其中又有多少摄影作品是真正得到作者授权的?又有多少作品是版权清晰的?为此,《通知》对图库经营单位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呼应了“知识付费”。
1、图库经营单位应当健全版权管理机制,规范版权运营活动,与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订立合同,在双方约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2、图库经营单位向用户提供的摄影作品应当权属清晰且获得合法授权,并指明作者及授权方式、授权期限和授权范围等必要信息。
3、图库经营单位应当合理收取版权许可使用费,并明示使用费价格。
4、图库经营单位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授权和经营活动,不得对不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虚构版权,不得向他人提供未获授权的摄影作品及主张权利,不得以投机性牟利为目的实施不正当**行为。
5、图库经营单位对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及著作权人放弃财产权的摄影作品进行收集、整理、编辑并向用户提供的,应当指明作者及可使用的权利范围等必要信息,且不得侵犯作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得以版权许可使用费的名义收取费用。
6、图库经营单位与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及使用者、摄影行业组织等应当共同探索合理、便捷的摄影作品授权体系,进一步完善摄影作品授权交易机制,促进摄影作品的合法有序传播。
四、维护权益
虽然知识产权已经存在很多年,但并未真正实现普及,所以这个词汇对很多人而言,在一定程度上是陌生的,在**方面,曾经的“著作权人”也是举步维艰。《通知》的发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保护著作权起到了建设性的意义。
1、著作权人投诉:
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投诉时,应当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以及其他证据。摄影作品的原件、合法出版物、江苏版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取得著作权的证据。权利声明、摄影作品上的水印不能单独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将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授权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相关诉讼、仲裁活动。但,需要注意的是,未经批准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3、为摄影作品的传播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严格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提供公开、便捷的维权渠道,及时处理侵权纠纷投诉,切实履行“通知--删除”法律义务。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摄影作品侵权盗版行为,严肃查处虚构摄影作品版权、进行虚假授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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