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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著作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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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著作权客体?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07 08:18:33

“著作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著作权既包括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也包括对作品之外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邻接权。本文所使用的“著作权”为狭义概念,仅限于对作品的著作权。作品作为著作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著作权客体。著作权客体,即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客体作品的构成要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满足三项要件:

1)作品产生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等的领域内;

2)作品应当是人类智力创作成果的体现,纯粹自然的产物不能构成作品;

3)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强调独立创作完成,体现作者的选择和判断以及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其中的智力成分不能过于微不足道;

4)作品应当可被复制,复制的前提是作品须以一定的外在形式被固定下来,并能被外界所感知。著作权客体作品的种类有哪些?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作品主要包括以下九个类别。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即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文字作品不限于文学作品,产品说明书、以符号和数字等形式表现的作品,若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亦可归于文字作品,但音乐的词曲不属于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指的是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创作口述作品与以口头形式表演作品不同,对于前者而言,作品是在口述过程中被逐渐创作出来的,而后者则是对已有作品的表演。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即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描话剧、歌居、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情感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作品不同于对这些作品的表演。例如,舞蹈作品指的是对舞蹈动作的设计,而非舞台上的表演。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在确定美术、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时,应排除美感与实用功能无法分离的部分。

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拍摄场景的布局以及对拍摄对象、拍摄角度、曝光度的选择等方面。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与摄影作品不同,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特点在于画面的连续性。

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与美术作品不同,图形作品与模型作品虽也具有一定美感,但主要功能是实用性的。

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主要指的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尚未在现行《著作权法》中类型化的作品,也可能获得保护,前提是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是所有的作品,都可以进行版权的登记,作品进行版权登记无疑是百利而无一害的,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浅谈版权登记有什么意义?

1、它能帮助版权人确定和明确权利归属。

作品创作的过程复杂,如委托创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等,这就需要一个法律确认过程,以此减少相关权利纠纷。

2、在版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

诉讼中,原告常常需要拿出原稿、原件、创作行为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的合同等作为权属证据。对一些没有发表或不为人熟知的作品要拿出相关原件或合同相对困难,而版权登记内容,如版权证书可起到类似证明作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将版权证书作为证据采用。

3、版权登记也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

随着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减少经济风险。在传统的使用作品的领域,人们对作品的认定有一个基本判断。但网络中,常常会出现难以确定权利人的情形,如果取得版权登记证书,问题就容易解决。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多久?

著作权是对计算机程序、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照片、电影等的复制权利的合法所有权。版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在版权的保护之列。除非转让给另一方,版权通常被认为是属于作者的。

著作权作品特征: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三、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在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但没有发表,甲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一般从作品首次发表时开始计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给予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4、合作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与乙于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如果甲在1990年的8月1日死亡,乙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该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随着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烈。越来越多的公民更加的关注法律,不断的学习普及法律。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来,有读者问到著作权与版权的问题。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所以说,从法律的上来讲,著作权就是版权。

一、著作权即版权的原因

为什么说: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其主要理由是:第一,无论称著作权还是称版权,其规定的内容大体上是一致的。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体例来看,称著作权法的国家,其保护的客体不仅包括文字作品,也包括其他作品,还包括邻接权的内容。称版权法的国家,保护的内容主要也不是出版者的权利,而是作者的权利,其保护的客体和称著作权法的国家基本一致。因此,称著作权法还是称版权法,从各国的历史条件出发,其细微处可能有点差别,但从实质看,两者的含义是一致的。第二,在国际法领域,著作权一词和版权一词是通用的,可以互换。如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主发起的伯尔尼公约,其第二条两款中使用Author’sRight,日文转译为著作权,在该公约英文文本中,这几处都换为Copyright,日文转译为版权。第三,从我国的使用上看,著作权一词和版权一词也是通用的,其含义一致。对英文中的Copyright,香港地区的作者一般译为版权,台湾地区的作者一般译为著作权,我国大陆的作者有的译为版权,有的译为著作权。从撰写的论文和出版的图书来看,虽然有的冠以著作权法有的冠以版权法,但研究的问题是相同的。

二、权利种类和形式

著作财产权的种类在过去一百年中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原先较单纯的出版权、演出权,因电影的发明而有公开上映权、因广播及电视的发明而出现公开播送权,时至今日因因特网的普及化,公开传输权随之而生,除了这些一个接着一个出现的新型态著作权利,另外一些较传统的权利也由于人类生活型态的转变而发生变化,例如因为国际间的交流日渐频繁,著作物在各地区以及国际间的散布权问题获得重视;著作物所有人以往基于所有权拥有将该物出租的权利,规模有限,对于著作权人的利益影响不大,但由于大型连锁租书店的出现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得著作物的出租权亦须被顾及。一般来说,著作权人对于著作享有若干项基本权利,其中有一些是专属权利。他们享有使用、或根据议定的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专属权。

作品形式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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