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著作权申请需准备的材料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0 08:24:58
作品著作权是指单独具有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视听作品和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版权作品之外的其他信息材料则是指不具有版权的事实或者信息资料。作品著作权所包含的种类众多,导致办理流程十分麻烦,怎么登记作品著作权成了大家普遍面临的问题。所以,小编在此为大家总结了作品著作权申请流程和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1.申请者递交材料。
2.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齐备与否,进行审核。
3.申请者交付登记申请费。
4.登记机关收到费用后发放受理通知书。
5.登记机关在受理后3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正确与否,进行形式审核。
6.登记机关向申请者送达发放登记证书通知或送达不予以办理登记的通知。
7.申请人领取登记证书或退回的50%申请费。
需要下列材料:1.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2.权利保证书。3.作品登记表。4.作品原创版权归属证明书。5.委托、合作作品版权归属协议书或职务作品版权归属确认书。6.作品包括数字三维显示的平面复制件。7.作品说明书。8.变更和设立质押前的江苏版权登记证。9.申请人关于版权、继承、变更或设立质押权的协议、公证书或其他法律文件。
版权归属问题,相关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著作权归属特殊规定:
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
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
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应归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是指:“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
八、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九、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
十、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至继承人享有。
十一、著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在进行软件著作权申请的时候我们是需要填写软件著作权申请申请表的,如果这个申请表可以填写明白,自然对于软件著作权申请也是有帮助的,对于此问题如果您了解的不是很多,下面小编为大家主要来介绍一下,软件著作权申请表怎么填写?
软件名称栏
1、全称:申请江苏版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软件名称应简短明确、针对性强,各种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2、简称(没有简称可以不填此栏)。对登记软件全称进行简化的名称;3、分类号: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4、版本号: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注]软件作品的说明(另附A4纸)a、软件作品类型:分为原创软件、修改本、合成软件和翻译本(按申请登记软件的创作类型选择其一)。b、高版本(1.0以上)软件作为原创软件登记或者使用特定版本号时,需要提交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c、属于非原创软件时,概括说明据此取得著作权的材料和新增部分说明。若该软件是在原有软件基础上通过修改、翻译、合成等再创作后形成的修改本(增版软件)、合成软件或翻译本软件。应简短明确阐述该软件新增功能模块或程序的第10~100行、全部翻译文本等。对合成软件应对其取得著作权的材料及所编入的材料进行概括性描述。还应说明原有软件名称及版本号。若原有软件已经进行登记的,应写明软件登记号。未登记的也应注明。说明字数限于100字之内。
日期栏
1、开发完成日期: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全部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日期。2、第1次发表日期:著作权人第1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发表的方式包括:销售和向他人提供复制件,以及网上发布、产品发布、为销售目的的展示等。软件开发情况栏1、开发方式:分为独立(单独)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和下达任务开发(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3、开发者情况(另附A4纸)说明:包括开发者的名称(或姓名)、国籍和详细的地址。原始取得权利栏软件著作权人:应写明软件著作权人的名称(或姓名)、国籍和详细地址。
继受取得权利栏
1、继受情况:分为继承人、受让人、承受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2、软件著作权人:应写明著作权人的名称(或姓名)、国籍和详细地址。3、权利范围:分为全部权利和部分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选择部分权利时,需要注明具体的权项和地域。
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栏
1、登记软件的适用行业和用途2、登记软件的开发和运行的硬件环境(机型及CPU)、软件环境(操作系统、支持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3、登记软件的编程语言及版本号,程序量(条数)4、登记软件的创作目的、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5、登记软件的零售价或者报价
申请者栏
1、申请者是单位的,应写出单位全称、地址、营业执照号或者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号、E-mail,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人。2、申请者是个人的,应写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护照号)、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号、E-mail。代理者栏代理者应写出单位全称(或个人的姓名)、地址、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号、E-mail,代理机构应指定一名专人作为联系人。代理者应当与授权委托书的单位全称(或个人的姓名)一致。
软件鉴别材料交存方式栏
1、交存方式:分为一般交存和例外交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申请人若选择例外交存(专门的服务项目,另行收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提交源程序的前、后30页使用黑色宽斜线覆盖百分之五十(由登记机构实施);提交源程序的前10页和任选连续的50页;提交目标程序的前、后30页和源程序任选连续的20页(三种方式中选择其一)。2、封存方式:分为封存全部或者部分源程序和文档,也可封存登记软件的样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申请人签章栏申请人或代理者应认真阅读并承诺权利保证条文。申请人为个人时请签名或者加盖人名章;申请人为单位时请加盖公章,影印无效。委托代理者的,由代理者签章。
软件著作权申请表怎么填写?在以上的文章中对于这个申请表的填写,小编已经为您做了详细的介绍,如果您在申请的过程中,对于这个申请表的填写比较的头疼,希望在您认真的阅读了以上的文章内容之后,在填写申请表格时会简单一些。
著作权的侵权构成要件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保护的范围内。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为了包容各类的创作,以及适应未来可能发展出的新的传播方式,各国著作权法一般采概括性的规定与列举式的规定相结合,以灵活运用。至于所列举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下列数项:(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语言);(2)、音乐作品(包括曲与词);(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4)、舞蹈及哑剧创作;(5)、图画、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6)、摄影作品及图片;(7)、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8)、地图、科技及建筑图形。随着科技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不得不极度的扩张,以涵盖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国家还扩及到对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及表演的。[8]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初衷即在于便利公众的文化进展,因此,一面扩展著作权法保护的标的,一方面又必须就排除客体作出详尽的规定。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随着客体的扩大,著作权的权利的种类也相应增加。一般地说,包括以下各项:(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翻译、汇编权。著作权除包涵上述的经济利益外,还有人身上的价值。英美法系国家虽未在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但仍然委诸于习惯法上的法理,如违反契约、侵权行为、侵害隐私权、诽谤、不正当竞争等观念来保护。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凡联邦著作权法未曾规定的范畴,各州有权另行制定法律来规范,也不排斥著作人身权的观念。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原告提起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著作权取得须先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著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1)作品具有原创性。著作权的取得要件与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著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人心血努力、独立创作而非盗用、抄袭他人著作而成即可。(2)具有我国国民的身份或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著作权法既然以公益的保护为重,在某种程度内,即使是未经许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以为免责抗辩。各国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为为合理使用。此外,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明示如下:(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依其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区别;(2)、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3)、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4)、使用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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