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登记可以去什么地方办理?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2 08:30:36
中国大陆现在有遗产税吗?死者会成为诽谤的对象吗?理论上,有两种观点:肯定理论和否定理论。所谓死者的名誉,实质上是死者生前名誉的延续,是死者生前获得的社会评价。他死后应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克减,这是维护社会利益和秩序的需要。1988年,人民法院在民塔字第52号复函中提出,死者享有名誉权,应依法受到保护。这种解释在理论版本中是根本错误的。死者不具备法律上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随着公民的死亡,权利和能力将被终止,因此不可能享有名誉权。
著作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你好。如果著作权属于一个公民,则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他的一生加上死后50年。因此,当一个公民死亡,著作权继承的问题将不可避免地发生。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19条,公民死亡后,如果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保护期内,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转移。也就是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属于公民遗产的范围,可以由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应该注意的是,著作权中的个人权利是不能继承的。公民死亡后,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如果著作权既不是继承也不是遗赠,上述三项权利受著作权管理部门保护。
至于发表权,如果作者没有明确表示在他去世前不会发表他未发表的作品,发表权可以由继承人或遗赠人在他去世后50年内行使;没有继承人也没有遗赠的,由原作品的所有人行使。作者去世后,继承人或第三人可以根据作者的遗嘱、遗赠和扶养协议或法定继承获得著作权份,并成为著作权份的主体。一般来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继承,但人身权不能继承。但是,对于死者未发表的作品,继承人是否可以行使发表权,是否可以享有死后作品的著作权权,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大多数著作权法律规定,作者的继承人可以行使权利,出版他的最后一部作品,如果他没有出版之前,他的死亡,并没有具体说明是否发表在他的遗嘱。
版权登记能协助权利人明确作品版权的归属,防止在将来因为版权归属的问题引起纠纷,发现侵权行为时,能够凭着登记证书寻求司法保护。江苏版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权利的证明,有利于作品和软件的许可、转让和经济价值的实现,更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另外,还可以申请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重要性都明白了,那你知道版权登记可以去什么地方吗?
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国家版权登记机构,我国唯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机构。
●补充资料一:作品版权登记所需材料1、作者和著作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作品登记表;3、作品登记申请书;4、作品创作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5、权利保证书;6、清晰的作品2份(复印件1份、彩色稿1),作者签字;7、委托书;8、著作权归属证明,委托创作作品需要提供委托创作协议,职务创作作品需要提供著作权归属协议。
●补充资料二:软件版权登记所需材料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软件的鉴别材料;3、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人身份证明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一份;4、权利归属的证明文件;5、有特殊情况需要,其他证明文件(如:授权书、转让协议、企业合并协议、清算报告、企业注销证明等)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也就是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版权人授权被许可人以何种方式使用其作品。比如,授权翻译则应明确授权何种文字的翻译使用权。使用方式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几种,但一定要明确约定。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和排他的权利,是指版权人将许可使用的版权授权给被许可人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既不能再将上述权利再授权给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使用。非专有使用权是指版权人将某一项或几项版权许可他人使用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还可以将同样的权利再许可第三人使用。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有很大的区别。版权法要求被许可人在与版权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性质,旨在保障被许可人的正当利益。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许可使用权的性质,通常法律只能认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
二、付酬标准和办法
根据《著作权法》第27条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如果作品重印,仍按约定的比例和办法向作者付酬。付酬办法是支付报酬的具体方式,比如,是现金支付,还是支票支付;是付人民币,还是付可兑换的某种国际硬通货。如果有具体要求,均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是指被许可的版权在地域上的效力。通常表现在作品的复制、发行范围、表演权或播放权以及翻译权的范围等。许可使用的期间,是指被许可使用的版权在时间上的效力,也就是作品使用的年限。这些内容,合同中都应当明确约定。我国版权法修改后,对此类合同的有效期未作强制性的规定,所以可以认为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应由版权人和被许可人协商约定,但有效期间最长不能超过版权人依法受到版权法保护的有效期。
版权转让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比如继承、赠与和有偿出让等,通过来说,进行交易转让,都是要签订合同的,那么版权转让一定要签订合同吗?下面就来和大家好好的说下。
现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故有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一律无效。首先强调的是:不反对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强调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性。因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合同较一般的转让合同更加复杂,理由是:
1.签订书面合同能够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不必要的纷争产生。
2.软件转让合同涉及转让的标的(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该软件)、转让的期限(短期还是长久转让该软件)、转让的价格及价金的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全部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不用书面方式一般不容易明确,而且不利于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
但是应当明确,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属于私权。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是基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的需要,并且有利于软件转让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倡导性规定。
至于当事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与是否违约、是否履行合同一样均系其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围,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国家不宜过多干涉合同的订立。实践中,软件转让方式以书面占绝大多数,但也有不少口头形式的软件转让合同形式,且其中不少已经实际履行,故没有必要强迫当事人在软件转让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更没有必要在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一律认定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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