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版权登记_南京著作权登记

玄武区著作权申请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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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区著作权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0 08:57:16

作品南京版权登记材料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虽然对于作品来说,无论登不登记,从作品创作完成开始就自动享有著作权。但对于想要登记著作权以此来巩固自身权益的作者来说,就必须明白作品著作权登记材料有哪些,又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需要的材料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证明;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注意事项

1、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作品自愿登记受理的范围:以下述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无论该作品是否发表,均可申请登记: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有以下情况,作品登记机关将撤销其作品登记:登记后发现属于是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合的作品;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根据《计算机软件南京版权登记办法》第六条: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查询人应当第十条软件登记档案查询方式包括:(一)通过中心网站公告栏查询;(二)软件登记电子档案查询;(三)软件登记纸质原始档案查询。

按照下述规定办理查询手续:(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查询的,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并持身份证件、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办理。软件登记人查询和复印自身登记文件的,还应当提交软件登记证书原件。(二)司法机关因执行公务查询、复印和借阅登记档案的,承办人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持单位介绍信或公函及工作证办理,复印和借阅登记档案的,应当经中心软件登记部负责人、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三)中心软件登记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登记档案的,应当填写《借阅档案申请表》,经过软件登记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办理。

第十二条查询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查询人应当在档案管理员陪同下在登记大厅查询窗口区域阅览或摘录登记档案。复印纸质原始登记档案和打印电子登记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员完成。(二)查询纸质原始软件登记档案的人员,禁止在档案材料上修改、涂抹、标记等。(三)查询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提供查询;造成损失的,查询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查询规定的申请,中心应在受理查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查询费支付标准:(1)计算机信息库查询费:a、题录库查询:检索登记库中某类软件目录.最近5年信息:每题100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30元;追溯查询(5年前):每题150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50元.b、文摘库查询:查询某个软件的简介文摘.最近5年信息:每题2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追溯查询(5年前):每题3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c、著作权概况查询:查询某个软件著作权情况.最近5年信息:每题20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追溯查询(5年前):每题25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2)纸介质查询费对指定登记号的档案进行查阅,每件收费2元.如需复印加收复印费.

著作权去哪个部门进行申请

一、著作权

著作权是有期限的保护著作人知识财产的权利。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在一定期限经过后,著作财产权即归于失效,而属公有领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

二、著作权去哪个部门进行申请一般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各省级版权行政部门申请。作品登记机关在接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作品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经核查符合作品自愿登记条件的作品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书,并通过有关版权信息刊物及作品登记机关设立的网站上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三、著作权注意事项

1.著作权确权虽然,法律规定著作权的形成不需要登记即可产生。但实践中作者为了便于权利保护、维权诉讼,往往会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音著协等单位登记备案的方式、取得登记证书,确定权利形成时间,以便诉讼时指证作品形成时间在后的侵权者抄袭。在我国,音乐作品、音像制品、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等领域,都已经成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作品登记、作品代授权、代收授权费、代诉讼等工作。

2.主要侵权行为的判定在文字作品领域,抄袭一般通过调色盘来确定,当作品的主要情节、遣词造句等高度相似时,即具有抄袭的嫌疑。但值得注意的是,以批判、评论为目的,对原作品进行引用的模仿讽刺是不构成抄袭的。但这一行为如果脱离了批判的目的,单纯的进行辱骂,则可能因为篡改原作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音乐作品领域,抄袭可分为乐曲的抄袭与歌词的抄袭。乐曲的抄袭主要通过将主旋律转调、修改个别小结、改变顺序等形式进行。在这些形式的加工改造下,常人往往会觉得这首曲子十分耳熟难以辨别,需要专业人士或者专业软件进行甄别。歌词的抄袭则与文字作品一样,需要抄袭的部分足够多,才能被判定为抄袭。如果只是抄袭1-2句,在法律实践中很难被认定为抄袭。这一法律漏洞,甚至造成了一项专门的抄袭工作洗稿,即全篇都是在抄袭,没有一点自己的创造,但是东抄一点、西抄一点,对原作者都不构成抄袭。3.著作权保护与诉讼(1)取得著作权阶段保护(2)诉讼阶段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区别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区别

二者的区别就是,一为引用的范围不同,合理使用只是少量使用,而法定许可比例要大一些;二是合理使用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可以包括未发表的作品;三是合理使用一般是非复制使用,而法定许可却可以出版、发行;四是合理使用不需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必须;五是合理使用不需在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使用的前提下进行,而法定许可必须。二者的相同点是使用他人作品不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使用时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类型

法定许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规定了以下5种法定许可:

1、出版教材的法定许可。即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此项规定同时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即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己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1、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我国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我国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我国著作权法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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