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文字版权包含哪些类型?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5 08:30:34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该办法适用于软件南京版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所以若需要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那么为了贯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的条件,那么需要申请人准备的材料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为各位讲讲这个问题!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的材料(1)您填写软件基本信息采集表(包括软件全称、简称、著作权人等信息,我们依据该表中的内容为您在中心官网填写正式申请表);(2)提供部分源程序(WORD版本),如软件总行数超过4000行,我们建议您提供4000行用于整理,(一般来说在WORD中采用5号字体,13磅段落间距,100页左右即可),如软件实际代码量不足上述要求,需提供全部代码;(3)根据软件的不同类型,需要您提供WORD版软件使用操作手册或者软件设计说明书(建议在10页以上,不允许超过60页);(4)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件副本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5)委托代理协议书;(6)其他可能涉及的材料,如LINUX-GPL申明、法人情况说明、ICP备案证明、前期开发说明、名称说明、授权书等(视软件情况可能需要提供)。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作用
1、固化权利,在著作权被侵犯时便于获得保护对于软件著作权权人而言,若其软件在推出市场后遭遇大量的盗版等不法侵害,其主张权利保护的基础即其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从而可以申请工商查处该盗版商,或通过民事诉讼来主张著作权侵权,保护其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2、软件产品退税根据财政部财税【2011】100号文件,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和软件产品登记测试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或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增值税政策。可见,一个很大的作用是可以享受退税政策,这对于很多软件企业而言,是一笔很可观的税收优惠。
3、企业资质的申请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企业技术实力的一种象征。在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双软企业时,软件著作权的数量是证明其技术实力的重要依据。因此,为满足申请企业资质的需要,对软件著作权进行登记也是很有必要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屡屡被侵保护知识产权任务重
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和灵魂,其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明确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及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对软件产业的保护意义重大。而在前不久刚刚举办过由北京、湖北等地版权局、商业软件联盟和中国软件联盟共同主办的正版万里行活动,在北京就发生了此类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法律界及软件业厂商对此事件极为关注,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人士。
某知名软件厂商表示,中国软件产业发展面临的最大障碍是软件盗版。软件产品、技术的应用和研发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整个IT行业的发展进度,对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都有大影响。软件厂商在新产品开发和现有产品维护、升级的工作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正版软件的销售是厂商收回成本、不断创新、为用户提供持续服务的保证。可以想见,如果不严厉打击盗版软件的行为,软件厂商投入高额的研发、生产、销售等成本将无法收回,也就大大影响了软件厂商不断创新以及提供服务的能力。
打击软件盗版,不仅仅是针对实施盗版的某些软件开发商,最终用户盗版也是对软件产业危害最大的盗版形式,对于软件的使用者,最终用户而言,使用盗版软件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根据2001年新修改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盗版软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赋予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了合理使用范围。因此,任何进入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并不在合理使用之内的行为都是对著作权的侵害。
据法律专家介绍,中国自1991年起逐步制订一套全国性的法规体系,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而且加入了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条约。上述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条例])。中国也加入了《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这些公约在中国完全有效。
著作权法特别把计算机软件列为受保护的作品。软件条例更进一步规定受保护的范围。中国法律目前规定国内和国外的软件都受到同等的保护。如果外国的作品是由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居民创作的或者作品是首次在这些国家或在这些国家和其他国家同时发表的,这些作品在中国受到保护。外国的计算机程序被视为文学作品,受到保护,无需在中国的任何机关登记。保护期自首次发表日期起计五十年。
除了民事处罚外,中国还对著作权的侵犯者实施刑事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案件,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很多软件企业在软件开发后进行申请软件保护时,都会面临一个问题,是申请软件专利还是申请软件著作权保护,无论是计算机软件专利还是软件著作权,都属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范畴。那么到底申请哪种保护更好呢?
第一:保护原则不同软件著作权是在软件创作完成后自动产生,也是自愿进行软件南京版权登记,登记的目的是体现公证的效力,主要用于声明著作权权属,同时使后续维权时的证据力度更大。软件专利则必须向专利局提出申请才能获得保护。
第二:保护客体不同软件著作权申请提交的资料是源代码及用户操作手册,所以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这样就有可能出现竞争对手将你的软件进行研究,然后改变编程语言,达到的结果是一样的,但由于代码不相同,所以不侵犯著作权。软件专利则不同,在申请时描述的是软件的设计构思(注意一定要以技术方案的形式表现,或者最好能够结合硬件来表现),包含了软件流程图的内容,而不是主要说明采用哪种程序语言实现。一旦获权后,他人只要采用了软件专利的设计构思或方案,就可能构成侵权。
第三:申请通过率不同软件著作权实行的是登记制,一般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只要形式审查时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并且不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即可获权,登记通过率极高。软件专利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和实际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核专利材料是否符合申请要求,形式审查通过后就会公开,再进入实质审查,审核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并且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诸多要求。一般纯软件型的专利不易获权,通过软硬件结合的方式会提高其授权率,但总得来说通过率依然不高。
第四:保护期限和维护费用不同公民的作品,其法律规定的相关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法人及其它组织的作品,其法律规定的相关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费用方面只会缴纳前期的申请费,后续不会有维护的费用。一般来说软件专利只能申请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从申请日起算20年。而发明专利每年都需要缴纳年费,过期不缴纳即视为放弃专利权。
第五:优缺点各有不同软件著作权可以不用公开就受到保护,并且能够让创作者快速地获得著作权保护,普通登记一般2个月左右授权,采用加急申请软件著作权最快能一个工作日授权。能够让著作权人快速抢占市场,拿到政府相应的资助。软件专利必须以公开换保护,发明专利申请时间是2-3年、实用新型8-10个月、外观专利6-8个月,一般不能采取加急形式。而软件的进步相应来说是较快的,所以在申请的过程中的有可能就错过了软件市场。所以无论是软件申请软件专利还是软件著作权保护,都属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范畴,要想保护自身权益,需根据他们所保护的特点找到适合自己的方式。
版权也称著作权,著作权是专利权的一种,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很重视,并且出台了相关法律进行保护,只要版权注册登记成功,国家就会依法保护,而且这种保护就跟专利权一样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如果超过了相关期限的话,那么版权就不再有法律效力了。今天,我们就跟着小编来了解下版权保护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版权版权亦称“著作权”。符号:?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根据规定,作者享受下列权利:(1)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2)保护作品的完整性;(3)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4)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5)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6)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二、版权保护期限版权即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著作权丧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这也是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这一法律特征的体现。著作权保护期是著作权制度的重要内容。
三、版权保护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5、出版者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6、表演者对其表演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表演者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权、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7、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8、广播电台、电视台禁止未经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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