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版权登记_南京著作权登记

图形商标进行江苏版权登记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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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商标进行江苏版权登记的好处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17 08:13:49

版权亦称“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那么,为什么图形商标最好还要进行江苏版权登记

1、证明标志(商标)的归属权,以免了以后因归属权问题导致商标无效。

2、版权一旦登记之后,其他人使用必须经过权利人允许,否则都属于侵权。

3、一件作品委托他人设计,或是职务作品的时候,没有版权登记很难证明归属权,无法确定原始的权利,给权利人主张权利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4、版权登记有利于保障商标权利的稳定,防止只注册商标而导致的权利缺失。

5、按照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被撤销和无效。因此如果一件美术作品(如图形)被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或一个图形商标被他人在别的类别上抢注,这时利用在先权利进行异议或撤销,可能性就比较大。

6、可将商标在未注册的类别进行预保护。

7、下证速度快。

作品版权是众多版权当中的其中之一,它包含的方面也比较广,对于后期有的作品版权转让需求的人群也很想提前了解清楚,作品版权转让协议署名权能转让吗?这样就能够避免后期出现违规操作的状况,导致受到一定的损失,下面的小编带您了解起来。

一、作品版权转让协议署名权能转让吗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不得放弃和转让。

二、版权转让或放弃署名权在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情形时应受到严格禁止而绝对无效如学术论文的署名用于交易,这种行为违背学术道德应当无效。特别是雇佣他人撰写自己的学位论文,这种骗取学位的行为也违反法诚实信用,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禁止。

三、在判断署名利益的转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时,应考虑作品是否具有人身性或不可替代性(1)对于具有较高人身性或不可替代性的作品,其署名权的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作品,其目的在于艺术的体现,而艺术性具有难于脱离于个人的个性因素,他人通常很难独立创作出相同的作品,因此其具有较高的不可替代性。(2)如果作品具有较高的可替代性,那么转让或放弃其署名利益可以得到法律的肯定。如对于主要基于功能目的而创作的作品,不同人的创作都可以实现相同的功能性,因此功能性作品通常具有较高的可替代性。

四、我国司法实践也认可特定情形下署名利益的转让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流程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流程1、填写申请表:进入计算机著作权网上办公系统,注册用户,登录后填写相关资料,提交申请表并打印。2、提交申请文件:软件著作权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3、缴纳申请费:软件著作权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200元/件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费10元。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5、补正程序:自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6、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有哪些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要求:1、鉴于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故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由计算机程序(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和与其有关的文档组成。2、登记的软件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上的软件。即:软件应当是已经固定了表达形式并在存储介质上(如:打印纸、软盘、硬盘、EPROM或者ROM等)的软件。3、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发表过的。所谓发表是指:软件权利人以包括用出售或其它提供制件的办法向公众发行软件,或者为了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仅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该软件不属于发表,通过鉴定的软件和在科技成果研讨会等单纯以学术性讲座为目的形式介绍软件不属于发表。4、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一个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即: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如:基于某个软、硬平台之上能够独立使用、能够实现一定功能和性能的软件。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资料有哪些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2、申请者身份证明需要选交一项,企业的执照副本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3、源程序1份,提交源程序前三十页和源程序最后三十页。第一页为起始页,第六十页为结束页。全部不足六十页的版权源程序需要提交全部源程序文档。每页不可以少于五十行。在每页的右上角标注连续页号。除第六十页外,每页不能出现半页。源程序中创作人应是版权所有者。源程序中日期须在作品完成时间之前。源程序中的名称须与申请表中全称或简称一致;4、版权文档1份,按文档前三十页和后三十页提交;5、版本版权说明1份;6、委托代理授权书1份;注意:所有提交版权文件请用a4纸单面打印。具体作品提交材料请咨询登记机构确定。

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免受媒体时代的影响?自我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呢?21世纪以来,互联网发展迅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信息时代助长了各种信息泄露,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许多麻烦。虽然中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护网络著作权,但是这个系统仍然存在很多不足,那么在这样一个信息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自我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呢?中国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1.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过错责任。《网络著作权解释》第四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著作权人以证据予以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2.通知和删除以及反通知和恢复程序。《互联网著作权管理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的,应当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并将通知保留6个月。《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通知删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发出反通知,声明删除的内容不侵犯著作权人。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恢复被删除的内容,对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3.许可证制度。《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经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合理使用和合法许可制度。合理使用是指非著作权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基于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向其支付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和第7条填补了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作品方面的空白。法律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并未经许可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制度。《著作权法》确立了这一制度,《互联网著作权解释》第3条也规定,在报纸上发表或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作品不构成侵权,但著作权人声明或著作权人委托的报纸、期刊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声明不允许转载或摘录的除外。但是,如果转载或摘录的作品超出了相关报刊转载作品的范围,则视为侵权。

5.技术保护措施和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回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回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为他人提供回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免的。《条例》第12条澄清了可以避免采取技术措施的四种情况。自我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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